科斯定理与产权所属_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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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与产权所属感想

学号:12081210姓名:李玲

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他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我的理解是,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一下是科斯定理的三个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成本也较高,而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定量的钢铁、排放定量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干预。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何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的。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利益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而且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它的出现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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