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_山东省异地就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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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社保发[2008]10号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一、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二、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1、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三、异地转诊转院的结算
1、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2、经审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诊转院患者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计算。
附件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略)
附件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