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_财务印鉴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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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财务印鉴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等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印鉴章是指单位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一般由两枚(或三枚)印章组成,分别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如有必要,也可增加一枚出纳人员名章)。
第三条
财务印鉴章的刻制由办公室拟定专题报告,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负责统一刻制。
第四条 财务印鉴章的启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交财务处负责人按规定使用,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存档。
第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使用财务印鉴章属违规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由于财务印鉴章的使用直接涉及到资金的收付,因此必须妥善保管。财务印鉴章分开并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交财务处负责人,法人代表印鉴、出纳人员名章(如有)交出纳人员。如财务负责人或出纳人员外出,财务印鉴章可在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后指定专人分别保管。
第七条 财务印鉴章应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里,以防丢失。
第八条 因印鉴章保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印鉴章丢失或被盗,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财务印鉴章用于办理收、付款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即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汇兑(包括电汇和信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可在财务人员开具的收据、转账通知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发票上使用。不可用于替代合同专用章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财务印鉴章的保管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付款票据应拒绝加盖印鉴章。
第十二条 因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因故变更名称或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财务印鉴章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上交公司办公室听候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