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复习题_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行政执法复习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

殷都区依法行政培训资料

内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二、行政处罚

三、询问笔录

四、问题分析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适用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法定征收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主体仍然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而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范围、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节相当,公平、公正、及时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2、维护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坚持宣传教育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区、市)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幅度。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各地因工作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同,规定了以下几种征收、缴纳方式:自行缴纳、代收代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时,还对特殊困难的征收对象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查(1)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2)立案后,征收机关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征收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情况和证据: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等。

②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③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4)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载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及有关情况。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5)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①认为违法生育事实不成立,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案件。

②认为违法生育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处理建议等。

2、审查

(1)征收机关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情况,应当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人应当是未参与调查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管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

审查人应对全部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无误后,应当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征收机关负责人。

(2)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在法定征收标准和幅度内,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3、做出征收决定和送达

(1)征收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②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现居住地等情况; ③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④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应征金额; ⑤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 ⑥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⑦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法律后果。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加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2)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征收机关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①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两名有关人员签字证明。

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制作《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

金。

(4)确有缴纳能力但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5)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6)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到位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结案。

(八)归档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结束后,征收机关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编目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集中保管,做好归档工作。归档要求:

1、材料齐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一般应当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报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征收票据、结案报告等。

2、一案一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如果案卷材料较多,可以分为数册装订。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材料,应当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档。

3、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减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追溯期和时效限制规定,只要是违法生育行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一经发现,都可以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完毕的,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书,继续征收直至完毕。

2、要正确行使委托征收权限。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里的“可以委托”,不是必须委托。对社会影响大、征收标准高的违法生育案件应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征收。

3、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4、要善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5、要注意征收方式方法。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区分不同征收对象、不同的违法生育情节,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达到最佳征收效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要选择典型,对有缴纳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执行一例、教育一片”的效果。

6、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防止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应当严格落实。

7、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一是做好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二是做好与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三是做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沟通协调。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分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计划生育处罚和征收数额都较大,不涉及简易程序。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凡是涉及到处罚的都必须按照处罚程序进行,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执法案卷。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整卷归档七个步骤。下面按照步骤流程来说:

(一)立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受行政处罚的,有权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由区人口计生委决定是否立案。

处罚案件的立案范围(委托权限内的):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3、违反生育管理规定的。

4、流动人口违反计生政策的(参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处罚内容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直接受理或另行委托。

(二)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应指定执法人进行全面、客观的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调查结论。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认真分析案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领导审批。

(四)告知权利。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与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在3日内提出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凡属较大金额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听证有具体的程序要求后面会讲到。

(五)作出处罚决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工作结束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审查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河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具体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有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5)无管辖权的案件,作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决定。

(六)送达。处罚决定作出后,应指定执法人员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后交其签收,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安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七)执行。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备案。案件执行后,执法人员应将资料归档,整理案件卷宗,并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主要处罚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依据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依据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的:

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罚依据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三、询问笔录

当事人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过,依法对违法当事人或见证人、知情人以及有关人员,通过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并用文字如实记录谈话的全部内容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询问笔录应由三部份组成:①基本情况,主要记载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员姓名、被询问人年龄、询问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②提问和回答部份,是询问笔录的核心部份,应当准确、详细、清晰地记录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答话,不仅要如实记录被询问人对其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为自己无违法行为的辩解。要按“七何询问法”进行询问,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故、何果。要特别注意询问违法当事人的婚育情况、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情况等问题,以便于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或是行政征收。③签名和附记。询问结束后,应当场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发现记录上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和补充处捺指印。最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的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相符”字样,并逐页签名或盖章(按指印)。记录人、询问人也要签字。

制作询问笔录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询问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出示执法证,介绍执法人员身份,并将这一过程写在询问笔录中;

(2)先询问当事人及其配偶的基本婚育状况。包括:结婚时间(初婚或再婚)、婚后生育子女的总数,子女出生的详细时间、生育子女的性别、姓名、是否持有生育证等情况;

(3)如果是违法生育,是否接受过处理,是否有征收(如果有征收,是否有票据),是否落实节育措施,有无节育手术证明;(4)家庭财产情况;

(5)告知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6)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7)询问笔录的内容必须要为最后作出决定服务,前后要有内在因果关系;(8)询问笔录要经过被询问人确认并署名和按手印注明时间(注意:如果本人不会写字,要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并让当事人加按手印),若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但拒绝签字的,要在笔录上注明“本人拒签”和拒签的理由,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有关人员分别签字(最好是三人以上)。

四、问题分析 例如问题一:

根据条例符合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但不符合十九条(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的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能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一、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四十一条规定范围)。

二、怀孕期间,下达警告书,告知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终止妊娠或办理生育证(千万不能超过怀孕六个月),否则将按照第四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终止妊娠,按照第四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四、如果生育了,再按照第四十条第三款进行处罚。(此种情况可以进行两次处罚。但没有下达警告书(法定程序),不能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例如问题二:

根据条例,符合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十九条规定,不符合二十条规定,没有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能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一、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四十一条规定范围)。

二、怀孕期间,下达警告书,告知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在生育前办理生育证,否则将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生育后仍没有办理生育证的,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没有下达警告书(法定程序),不能处罚。)

《行政执法复习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行政执法复习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 行政执法 复习题 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 行政执法 复习题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