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_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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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激发二级学院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激励和促进相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涉及学生管理工作,未涉及二级学院其他工作。其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考核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规定工作”、“附加工作”和“特色工作、创新与奖励”三部分。具体包括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风和学风建设、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安全稳定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等内容。

(一)规定工作:各学院所要完成的日常工作或在某一时间段所应完成的任务,多为常规性工作。

(二)附加工作:在学校安排的日常工作之外的各项任务,包括开展学校要求的各类活动以及对各类活动的支持等。

(三)特色工作、创新与奖励:

1.特色工作是指与其他二级学院相比较而言的“人无我有、人有我 1

优、人优我精”的相关工作。特色工作应围绕学校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立足长远规划,力争保持相对稳定性;同时,结合当前工作,力争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2.创新包括理论上的创新、业务技能上的创新和管理方法与成果上的创新,包括集体和个人的各类科研成果、项目、发表的论文,学生工作中的特色案例,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与成果。

3.奖励则指校级及以上的各类集体和个人荣誉。

第三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成立学校学生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处、人事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核方式根据考核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类:

1.规定工作考核采取“抽查制”,由学工处、团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常规性工作的进行和完成情况随机检查;其评比方式采取“减分制”,满分为100分,对于未完成规定工作或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将根据相关考核细则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扣分。

2.附加工作考核采取“评比制”,由学工处、团委对各学院开展各项附加活动的情况和结果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其最终结果将计入学院考核总成绩内;附加工作考核的相关评分细则,以当月活动通知为准。

3.特色工作、创新与奖励考核采取“申报制”,其评分方式采取“加分制”,先由各学院将各自所开展特色工作、创新成果和所获奖励填表

上报,再由学工处、团委根据相关细则算出应加分值,并计入学院考核总成绩内。

4.规定工作考核占考核总分的60%,附加工作考核占考核总分的20%,特色工作、创新与奖励考核占考核总分的20%。其考核总分的计算方法:考核总分=规定工作得分×60%+附加工作得分×20%+特色工作、创新与奖励得分×20%。

(三)考核日常工作由学工处牵头负责。学期考核结果由学校学生工作考核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周期分为月考评和学期考核,月考评相关申报材料须经学院盖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至学工处学生科,学期考核的最终成绩为各月考核的平均成绩。

(二)学工处将对各二级学院平时工作抽查结果和各项活动月考评结果分月进行汇总统计,并填写《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表》,加盖公章后提交至人事处,由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绩效工资。

(三)月考评结果明细表由学工处于当月底发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成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设特别奖一个。

考核得分91分-100分为“优秀”;

考核得分76分-90分为“良好”;

考核得分60分-75分为“合格”;

考核得分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对考核总分和单项考核排名均为第一的二级学院,将给予“特别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不得评为“良好”,本学期不得评为“优秀”:

(一)重大诚信不良事件。出现重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发展学生党员、学生纪律处分、学生评优评奖、班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事件、勤工助学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经济腐败问题;因诚信问题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火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爆炸、泄毒、污染事故;发生重大被盗案件,发生重大打架斗殴事件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

(三)“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出现嫖娼、卖淫、贩毒、吸毒、贩黄、赌博、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对相关科室及个人考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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