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_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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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功能及作用路径的新诠释

曾玉珍

2011-05-17

摘 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 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农业损失,现代农业

从2004年开始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学术界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直至目前仍鲜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文献,且还未能达成共识;二是有些文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单地等同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认识不清,甚至将彼此混为一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利于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因此,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界定和辨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目前在国外文献中尚未找到能完全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的称谓,关于国外对其定义的界定也无从谈起。在我国,近几年已有多位学者分别从多个视角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庹国柱和朱俊生(2004)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为,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施红(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指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李海军(2009)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段胜(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庞在礼(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农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经营者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基于上述研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特征,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

1.特定政策目标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特定的政策目标而服务的,因此,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选择,还是保险责任的确定,抑或是实施方式和实施范围的确立,都是围绕着提高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而设计的。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随着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共财政的能力和重点目标、产业政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会呈现出动态发展性和差异性。相应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和实施范围等内容也会随着其实施目标的转变而发生一系列的调整与变动。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某一特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通常也并不是唯一的,更多是一个具有共同取向的目标群。如我国目前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也并不是仅仅为了管理农业风险,或稳定农民收入等,而是包括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稳定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产品供给等内容的一个多目标集合。

2.经营目标多元化。从产业经营层面分析,农业保险属于经济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是具有高风险、高成本和高价格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在完全市场机制中不能自发形成市场均衡。同时,这些险种的开办与经营又是政府实现特定经济或社会等政策目标所必须的,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直接参与或介入这些险种的运作过程以保障其政策目标的实现。由政府职能决定,政府参与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首要目标并非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应是最大程度地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同时增进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3.经营模式多样性。从经营模式视角,受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等因素影响,政府介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实践中,目前主要有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经营模式;政府通过指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其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代办经营模式;政府与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合作,按比例分担保费、承担赔偿责任的联办经营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政府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相应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以诱引相关业务的稳定发展。

4.承保风险弱可保性。保险业持续稳定经营必须满足的要件之一就是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所谓可保风险,简单地说,就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风险;更明确地说,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独立性、偶然性和意外性等要件。然而,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许多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系统性,如农业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不但可能会同时造成较大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损毁和灭失,而且还会引发其他农业风险的发生,甚至造成农业巨灾损失,由此可能会导致农业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因此使得这类农业风险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要件。同时,在保险实践中,农业保险也呈现出了高成本、高赔付和低利润的显著特征,进而导致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均衡数量较低甚至不存在的局面。然而,从宏观经济及社会层面,此类险种所涵盖的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参与到该类险种的市场活动中,从而促使一定规模的市场均衡的实现。因此,从风险可保性角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大都是无法单独依靠市场而转移的风险,即属于弱可保性风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

目前中外学者对保险的功能认识基本达成一致,普遍认为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本质核心,也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其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分支,同样具有保险的这些功能。不仅如此,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实施范围所决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更为明确而具体(见图1)。

图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路径

注:①椭圆内表示参与主体,实线框内表示功能,虚线框内表示作用;②实线连接箭头显示功能传递路线,虚线连接箭头呈现相应功能的作用路径;③内环虚线框内表示基本功能,内环虚线框与外环虚线框之间属于衍生功能区。

(一)基本功能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由其自身内部活动所产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环虚线框区域所示)。

1.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该项功能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主体,通过其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建立起保险基金,将某些少数农业生产经营者所遭遇的特定农业风险分散在所有参保主体间,以实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分散与转移;另一方面,当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保险有效期内,由约定的农业风险导致农业损失发生后,政策性农业保险人将在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损失补偿,履行补偿损失功能。其中,分散农业风险是补偿农业损失的手段,而补偿农业损失则是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因为如果不能做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有效分散,就不可能对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在现代农业建设与发展中,虽然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部分农业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或减弱,但与此同时也增添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风险,而且农业风险损失程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增强。如随着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设施一旦遭遇风险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等功能更为重要。也正因如此,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不仅是赋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最核心的功能。

2.规避与消减农业风险。虽然从表层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能通过其特有的运作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并不能将农业风险化为乌有或减弱。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遵循的是“防赔结合”的风险管理理念,即保险公司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不仅会在承保时对承保标的所处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而且在整个保险期间都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检查与监督,以及实施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通过保险公司专业风险管理者的指导与帮助,以及得益于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实施的减灾防损措施,如农业技术培训、人工降雨等,都会促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防灾防损的水平与能力,减少农业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降低农业风险损失程度,进而从客观上起到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的功能。因此,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功能。

(二)衍生功能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衍生功能,也即是由其基本功能所派生的功能,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外部所产生的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外环虚线框之间区域所示)。

1.激活与融通农村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收取保险费而积聚大量保险基金资金,并通过对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以促进农村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推动农村资本流动,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该功能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所衍生的功能之一,并将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国,通过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传统上所形成的以储蓄作为单一投资的理财方式,进而分散农村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而且还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承载支农惠农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通常都是具有“高损失、高赔付、高费率”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因此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类业务,由此造成此类险种不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而完成市场交易,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这样不仅使农业因高风险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而且也会使整个农村经济与社会处于高风险与不稳定状态。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实现农业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以促进农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险运作机制,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保险费数额和缴纳比例、保险费与保险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设计与管理,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与扶持。同时,这也是WTO规则下各国常用支农惠农的重要工具。

3.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项重要的衍生功能,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对受灾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损失补偿,不但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村居民生活安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而且还利用保险赔偿机制实现了所有参保农户间的收入再分配,缓解了社会矛盾,消减了农村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应急能力,减轻了政府对受灾群体进行救济的财政压力。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不仅增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而且还通过其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督促与示范,提高了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灾减损的能力,减少了社会财富损失,有效地承担了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路径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功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有利溢出效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不仅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一)促进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诱导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发展的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降低农业风险预期,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将不确定性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了出去,稳定了农业预期收益,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借助农业、畜牧业和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指导与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规避和减少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农业投资预期收益。这不仅会促使农业生产者增加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高级生产要素的合理投入,而且还会刺激与吸引社会对农业的投资,非常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本的形成,加速发展以高效、生态和精准农业为主的现代农业,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可以有效诱导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通过设计特定目的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可以有效诱导某一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同时又通过保险运作机制,转移与消减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壮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为稳定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尽管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其可获得的最大纯收入。但同时,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也减少了因损失发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可能性。Yamauchi(1986)及Kraft(1996)分别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证实了农业保险在影响农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和收入稳定方面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一方面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或再保险机制等规避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臣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改变“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对险种的创新设计,还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补贴农民与扶持农业的有效工具,进而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而且,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如此反复就会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之中。

(三)激活农村消费市场,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

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与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具有高度联动性。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不仅会直接带动农业产前、产后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农民对工业品、服务等产品消费需求的增加,进而驱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Leatham等(1997)通过对美国北达科他州的实证研究证明,1美元的农业保险赔款带动该州的商业销售额增长了2.3美元,带动个人收入增长了1.03美元,使该州总产出增加了1.14美元,并增加了51.6个就业岗位。同时也表明了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乘数效应。因此,通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在提高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效率的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驱动力。

(四)提高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促进农村金融体系高效有序发展

在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者受收入低微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等因素制约而无力购买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农民只能依靠储蓄、亲属援助、救济或贷款等方式恢复生产与建设。这不仅使农民经济收入低下而且也无保障,甚至会导致原有贷款因无力偿还而拖欠或产生新的债务。加之由农业风险特性所决定,一般农业灾害影响范围都较广,由此可能会导致许多农户陷入上述困境。同时,农村信贷机构将因农民的违约遭受损失或因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低下而缩小信贷规模,降低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后,一方面通过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进行,提高农民收入,进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信用地位,帮助农业生产者冲破原有的农业生产投入资金难以获得的窘境,可以有效解决农业资金投入的瓶颈制约,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稳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流动资金,分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效率,对促进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与能力,减少社会损失,减轻政府救灾救济财政压力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等特征决定了农业的脆弱性与损失的严重性。然而,在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受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科技水平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普遍存在着“轻风险管理过程、重损失补偿”的现象。一旦农业灾害损失发生,只能通过农民动用储蓄自救、社会救助、商业性农业保险赔偿和政府救济等方式渡过难关。然而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自救能力非常有限;社会救助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无论是保障范围和程度,还是覆盖面又明显不足,对损失赔偿微不足道;最后只能依靠政府财政救济尤其是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救济,这一方面必然导致政府背负沉重的救灾救济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还往往难以有效弥补农业损失,从而导致部分灾民陷入因灾返贫的困境。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将部分灾后救助资金转变为事前参保资助或保险投入补贴,不但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提高各主体尤其是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引导其科学管理农业风险;而且还可以动员和集结多方力量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提高抗灾救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风险防范措施制度化,从而减轻政府农业灾害救济的财政压力。

(六)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农村稳定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履行补偿农业损失和承载支农惠农工具等功能时,可以有效补充国民收入在农业与其他产业,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首先,政府无论是通过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费补贴的方式,还是通过对保险人进行补贴或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将使一部分国民收入传递给农民。Goodwin(2001)利用1988~1999年期间的美国数据实证分析了农业保险对农业部门转移支付的效应。根据其测算,在该期间农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险费,就可以收到1.88美元的赔偿。这无疑从客观上起到了对农业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的作用,实现了整个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间的再分配,进而缩小了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通过对受损被保险人农业损失的赔偿,不仅实现了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而且通过介入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理,履行了社会管理职能,有效减少了社会摩擦,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结论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使其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结合实践,通过深入比较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具有特定政策目的性、经营目标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性和承保风险弱可保性等四个方面。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可以分解为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其中,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由其自身内部活动所产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包括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以及规避与消减农业风险;衍生功能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外部所产生的间接的有利功效,包括激活与融通农村资金、承载支农惠农工具和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功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有利溢出效应。这既从理论上区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的不同,又通过对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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