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违规行为申辩书_空头支票申辩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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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违规行为申辩书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行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津银支付告字(2015)第03949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收悉,现就该意见告知书做下列申辩意见:
一、我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开具一张金额为14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有限公司塔吊设备款,支票号为 ********。由于6月4日当天处理事情非常多,又是发放工资日,时间仓促,导致发生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违规行为。
二、收到银行退票通知后,我单位及时联系收款单位**********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6月9日以支票形式再次向*********有限公司付款,票据号码*********,金额********元,并于2015年6月10日从我单位账户中划出。
三、《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我单位已了解上述法规,并将以此违规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
四、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基于我公司已经主动再次付款,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请酌情给予减免。
*********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