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_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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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表一:
1、我省的市、县(区)都只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所以列3“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不填,只填列6“法律援助机构数”。
2、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分两种:行政和事业。行政分为行政内设和行政直属的机构(报表未涉及)。事业分为全额拨款和其他性质的单位。全额拨款中分为参公管理的、没有参公管理。上述分类以有关文件为准。
3、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指本级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机构。仅有上级部门转移的资金,不属于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同级财政预算明确办案经费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首先是办案经费。因此,明确办案经费的,是指在业务经费中明确了办案经费的数额。
4、有专门接待场所的:所谓专门接待场所,就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专门用来接待当事人的场所,一般有明显的标志,与办公场所相区隔。
5、12348独立机构:指当地12348机构具有单独的编制、人员、经费,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
6、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无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
判断标志:目前,仍是司法局出具批件,民政局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表二:
1、编制数:指由编制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或者编制部门未明确编制数的,含确定内部调剂的,该机构的编制数为0)。
2、实有人数:机构的实际工作人员数,不包括短期、临时(一年内)用工。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指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人数。法律职业资格特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工作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关于表
一、表二的培训人次、学时是否重复的问题:表一的培训是考核的是指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班,培训的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所人员、社会律师等等。表二的培训是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他接受的可能是司法局或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培训,也可能是其他的培训。所以,考核的角度不一样,内容是交叉的,但并不是完全重复。表三:
1、注意经费的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2、人员经费:指用于发放法律援助人员基本工资、工作津贴和生活性补助等工资项目的经费。
基本公用经费:指用于法律援助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等费用。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3、业务经费:指用于办案、培训、宣传等方面的费用。(这是从用途方面对业务经费所做的定义,但拨款时很少明确具体份额分)
从拨款来源分,业务经费分为
1、同级财政拨拨款;
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3、中央、省级政法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该项由市中心负责填写,县区不填,是财政部拨付的,来源于发行彩票集中的收入。
关于计算收入的标志:按照拨款额填报,每年年底到账数为本年度拨款额,应填报在本年度报表内。
所谓到帐,从实质上讲,就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用途,可以实际用于法律援助工作。账户可能设在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或者政府的财务管理中心。
关于中央补助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地应当填写文件规定的金额,个别地方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说明。
表四:
1、在支出部分,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两项实际支出填写。
2、案件补贴及直接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案件给予的补贴为“案件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费用为“直接费用”。
表
五、表
六、表七:
1、指定辩护的各类案件不交叉计算。
2、关于申请数、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
一名申请人就某一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不可分(如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赔偿的),则为一个申请,申请数为“1”,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两名以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请求事项是可分的,但类型相同(如几名农民工同时请求所在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申请数按照申请人数计算,批准数、未批准数、已结案件数、未结案件数类推。
3、受援人:
农民:指户籍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并以非农产业所得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4、关于已结案件、未结案件的具体含义:
已结案件:是指本年度批准的或历史年度批准的,在本年度结案的案件。
未结案件:是指本年度批准的或历史年度批准的,在本年度未结案的案件。
表八:
1、注意表八与表
五、表
六、表七之间的逻辑关系。 民事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民事诉讼
表六32+ 33 +34+ 35+ 36=表八2 +8+ 13+ 18 + 23 各民事非诉讼=类人员办理的民事非诉讼
表六37=表八3+9+14+19+24 行政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5+26=27+28=表八4+ 10 +15+ 20+ 25 行政非诉讼=各类人员办理的行政诉讼
表七29=表八5+11+16+21+262、已结案件中各类人员办理情况:一件案件的承办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且具有两种以上不同身份的,该案件归入主办人员办案数。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案件情况时,特指除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以外的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表九:
1、咨询方式、咨询类型:1人1次咨询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事 项,视为1人次咨询,2件或以上咨询。
2、咨询人身份情况只在来访中分类,在来信、来电中不区分。
表十:
1、有专门人员的,指具有全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