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_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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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党员发展工作.第二条 坚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校党委,院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四条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在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的目标,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六条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第七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搣推优攠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第八条 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第九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团支部应及时召开团支部大会,通过“推优”的渠道,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在综合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和党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定,经党总支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第十条 党支部要指定l~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四川师范大学党校学习.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采取由汇报人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汇报等形式进行.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被发展为党员.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同志,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表现特别优秀的大学一年级同学考察时间可放宽到十个月,按校委组[2005]34号文件执行),由党支部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政审,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核后上报.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当年发展计划如需调整,应与党委组织部协商,可在 9 月份补报一次.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第三章 发展党员预审手续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公示,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拟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为7 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学院(部)或单位内.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第十八条 材料齐备,党支部报院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综合政审栏签署意见,并加盖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分党委)公章.党支部向党委提供“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由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预审.第十九条 发展材料的预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发展材料做得好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授权发展材料预审.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预审应准备下列材料:

⑴由总支提供的“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加盖总支印章);

⑵《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⑶入党申请书;

⑷《党校学员登记表》;

⑸政审材料(父母,爱人等的函调或外调材料);

⑹学习成绩单(至少是最近两个学期的);

⑺本人的思想汇报(每个季度一份);

⑻《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核表》;

⑼《中共四川师大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在预审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⑴未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建党对象不发展(特殊情况除外);

⑵ 未经县级及以上党校培训,培训时间距发展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培训后不合格者不发展;⑶未经政审或政审后不合格者不发展;

⑷28岁以下的学生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者不发展;

⑸学生在发展前的一年内有补考,重修课程的原则上不发展;

⑹未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不发展;

⑺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原则上不能发展;

⑻对发展对象未指出不足的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⑼未经公示者不发展;

⑽在我校进修的学生一般来校两年内不办理入党手续.第二十二条 材料不完备,不详的,组织部不予预审.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预审合格后,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发展新党员登记表》.第二十四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二十六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要程序: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并向支部大会作有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赞成数,不赞成数,弃权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报党总支审批(审查).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由各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组织员担任.谈话人要先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再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在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对拟发展入党的同志办理完审批(审查)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根据规定将发展对象中经讨论,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审批(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党总支盖章后,由党委组织部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印章.对批准的新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开出《批准入党通知书》,并委托所在党支部与其谈话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宣布.第三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预备党员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话,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落实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人,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毕业时,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报到单位党组织.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形式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做全面的总结,评价.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转正公示(群众有反映尚未调查清楚或属实的,不予转正).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

(5)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应准备的材料

⑴《入党志愿书》

⑵预备党员书面转正申请;

⑶《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⑸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

⑹预备期的成绩(预备期内原则上无补考,无重修);

⑺《预备党员转正审查表》.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本人自传,外调材料,转正申请书,重要的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档案.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第四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人员,计划发展人员,党员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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