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_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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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范围是正式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在专业技术岗位退休的人员按照此实施细则评议定级。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的专技人员所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基本要求。设岗部门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不能履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的,不能被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系统地承担2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良好;承担本专业实习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2、潜心教育教学和学科研究,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在以下几项工作上起带头作用,做出突出成绩:
(1)积极申报并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主动探究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面向科学技
术前沿,组织省级以上品牌专业或精品课程或重点实习实训工场建设;
(3)担任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积极带领或参与优秀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对初、中级职务的教师进行业务指导;
(4)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担任教研室主任。
其他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第六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系统地承担2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协助本专业实习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和学科研究,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在以下几项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
(1)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工作,编写校本实验实训课程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工作;
(2)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学科学术论文;
(3)积极参加实验实训场地的建设工作,充实实验实训内容或革新实验手段;
(4)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担任兼职班主任。
其他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第七条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承担1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 2
较好。
2、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撰写教研论文或学科学术论文,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
3、参加实习实训工场建设,参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需要担任兼职班主任。
其他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
第四章 首次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技工院校或高中教师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识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九条 申报高五级岗位条件是:
1、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功奖励者,受聘年限可以放宽。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3、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者,(1)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担任省级以上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主持人;
(3)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教案、课件、示范课、课程方案等)评审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4)主持开发新专业培养方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
(5)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包括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 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
(6)主编省级以上“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技工院校教材;(7)主持开发校本教材并被批准替代某一课程的国家统编教材;(8)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9)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或品牌教师;(10)校级领导;
(11)省级以上品牌专业开发负责人,或精品课程建设主持人;(1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艺术作品、体育运动、研究性学习)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13)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或培训费额达50万元。
(14)不足1个聘期退休的。第十条 申报高六级岗位条件是:
1、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获得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功奖励者,受聘年限可以放宽。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 4
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3、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者,(1)获地区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担任地区级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主持人,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参与人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项子课题研究任务;
(3)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教案、课件、示范课、课程方案等)评审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4)参加开发新专业培养方案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项工作任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
(5)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包括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 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
(6)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7)地区级品牌专业开发负责人,或精品课程建设主持人,或省级以上品牌专业开发参与人,或精品课程建设参与人;
(8)开发校本教材并被批准使用;
(9)指导学生参加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艺术作品、体育运动、研究性学习)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10)地市级品牌教师;
(11)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或培训费额达30万元;
(12)部门正职以上领导或负责人;(13)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14)不足1个聘期退休的。
第十一条 申报高七级岗位条件是: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承担培养指导新教师的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申报中八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5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受聘年限可以适度放宽。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第十三条 申报中九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受聘年限可以适度放宽。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第十四条 申报中十级岗位的条件是:具备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6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申报初十一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含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2年,或者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申报初十二级级岗位的条件是: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第十七条 申报中八级、中九级、初十一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各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在综合考虑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结构和分配的职数基础上制定,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行。
第五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岗位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给所属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
2、资格审查。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
3、评议定级。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岗位定级初审,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将学校审定的岗位拟聘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5、核批。岗位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单位、省人社厅核批。
6、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一个聘期为三年。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聘用合同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采用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年度考核是对个人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是对合同聘期内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岗位考核结果是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