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能源管理规定_中海能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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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能源管理规定

[ 作者:佚名 发布单位:本站原创 点击数:4132 更新时间:2008-12-19 文章录入:ouc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岛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我校使用的水、电、燃油、燃气、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我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按实收费、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师生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发展使用新型、洁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我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六条 学校节能管理实行校节能工作委员会、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基层节能管理小组三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用能性质,实行定额管理和用能交费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节能工作委员会

1、校节能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三名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后勤工作办公室、后勤集团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中心、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处、规划建设处、后勤工作办公室、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主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

2、校节能工作委员会领导全校节能工作,负责审议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校水、电、气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3、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校内节能工作中的问题;节能办公室认真收集基层节能管理小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十条 校节能工作办公室

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对校节能工作委员会负责。负责校节能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准备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草拟和修改有关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组织全校性的节能工作会议,协调校内外节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等。校节能办公室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专职部门,设主任一名,管理人员若干,校节能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按照节能办公室的职责,落实完成各项节能工作任务,做好节能工作总结。第十一条 校基层节能管理小组

各学院及后勤、产业等单位的节能管理小组是学校节能工作的基层管理机构,由基层科级以上干部任管理小组组长,并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1-3名节能管理员。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使用能源一律安装计量装置,逐步实行按实收费、定额管理和超额交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项目,在修缮经费中每年适度安排节能专项改造资金和用能计量的维护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在用电为10KW以上用能设备的增加、节能产品的使用需要征得节能办公室的同意和批准。使用单位须和节能办公室共同核定增加设备对供能线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用能方案,否则,使用能源造成的浪费和供能线路的损坏节能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五条 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逐步转向由社会能源供应企业直接供给,学校不再批准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我校能源。

第十六条 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 学校用水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生产、供暖和生活使用管道天然气,要执行青岛市天然气公司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气、合理用气。未经申报不得改变用气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使用太阳能,使用中水。第五章 用能计量装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能源计量装置的管理单位是节能办公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更换、移动、损毁计量装置。

第二十一条 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必须由节能办公室同意,填写《计量装置安装申请单》,指定施工单位安装、更换,并对安装计量装置编号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计量装置向用户的表内管线用户根据需要可进行改造、改装;从计量装置向学校供能干线的表外管线及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改造、改装。第六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

1.校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每年6月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教育和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2.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搞好“节能助学奖”的组织落实,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组建节能协会(学生社团),办好节能宣传网站。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

1.校节能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上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2.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产品产地、价格、有无相关的技术签定书,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校内单位和个人有节能技术改造的设想或经过实践证明可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报校节能办公室,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纳,并给予一定奖励。

4.对节能技术设施进行重大改造并经过实践后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按此项节能技术革新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第二十五条 节能技术改造的经费,一般项目由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支付,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筹集资金或向市主管机关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的试用,经过使用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产品,由相关部门出据节能报告,节能办公室写出经济评价总结,报经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在学校推广,投资可以从节约的能源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合作以及节能课题的合作,可以提供应用场所或承担部分研究经费,保证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 1 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实施后,1997年制定的《青岛海洋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国家、青岛市有关主管机关颁发新的节能管理规定,本规定将依照新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修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海洋大学节能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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