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_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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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农业)[2014](附)1-4号)
一、扩展类
1.附加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使用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条款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5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附加机上作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在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设备上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机械设备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机上作业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机上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机上作业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机上作业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
(五)机上作业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械设备;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械设备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操作机械设备;
(八)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亡。/ 5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附加整机被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整机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自盗窃、抢劫或抢夺事故发生之日起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
(二)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保险标的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被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欺诈、欺骗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标的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五)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保险标的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标的的任何费用;
(三)放置于保险标的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任何情况下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5
免赔率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且在保单上载明,本附加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额的20%。第七条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样增加5%的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或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第十条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标的找回,应将该保险标的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4.附加设备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燃引起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地震、战争、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及超出规定作业区域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
(五)利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或肇事后逃逸;
(六)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或被保险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除另有约定且在保单上载明,本附加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额的20%。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