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_中国仓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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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水果店与B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水果店储存苹果5万公斤,仓储期间为1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苹果由存货人分批提取。合同签订以后,苹果入库过磅为50100公斤。仓储公司接货后,向水果店签发仓单时,由一人读合同的条款,另一人填写,因发音有方言的口音,填写人将自然耗损率误写为百分之十,存货人也没有多看就将仓单取走。合同到期以后,存货人持仓单向仓储公司提货,出库过磅时发现水果仅有46000公斤。A水果店说数量不对,50100公斤扣除百分之四的自然耗损应是48096公斤,还短缺2096公斤,于是,水果店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认为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剩余46000公斤(45090)并没有超出自然耗损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仓储公司赔偿。

• 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 1.什么是仓单?仓单有哪些性质?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1、仓单为有价证券

•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 2.根据本案例分析仓单和仓储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3.你认为本案例应怎样裁决?

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因此只要我方交付的货物符合仓单的内容就已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仓单上记载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现在实际的损耗4100公斤并没有超出仓单规定的耗损的范围,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在仓储业务中的存货方和保管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单时分别应注意哪些问题?

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销货方.仓储方.数量.质地.保管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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