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_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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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
渣土车安全整治的通知
闽建城[2011]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交通局(交通委)、安监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较大以上事故频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安排,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和渣土车整治行动,及时整治和消除城区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渣土车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8月10日)。按照闽政办〔2011〕133号文件要求,各地建设、公安、交通、安监、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动员,充分认识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感,积极主动投入,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当地的工作方案,落实措施要求。
(二)组织实施(8月11日至11月30日)。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严厉查处打击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不断健全道路安全管理综合机制,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总结提升(12月)。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及时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对遵纪守法、整治成效明显的企业要予以表彰;对敷衍塞责的企业和单位,要督促继续深入查摆,研究改进措施。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排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渠化隔离设施、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
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进行排查与完善,清理整治不规范、不完善的安全设施。在城郊结合部增设路灯,对路口进行渠化,增设红绿灯路口控制设施。已投用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缺失、模糊的,应当重新设置、施划;尚未设置交通隔离物和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设置。树木、绿化景观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养部门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改造。
2、规整现有城市道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街区立面综合改造和路面白改黑等城建战役重点工程,在有条件的路口和路段调整、增设渠化岛、右转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对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临时停车泊位的,要通过增设隔离桩、提高人行专用道路面标高等技术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对于窨井盖、检查井盖等缺失、损坏或者明显低于道路标高的,要告知产权单位组织维修、维护;权属不清的,道路管养机构要先行维护,确保安全。要完善中小学周边道路设施,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并加强维修、维护。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要依法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3、加强新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要合理设计、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检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接收。
(二)整治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
1、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严格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要求,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缺项及不实的不得核准。核准申请后应将核准事项有关信息及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认真核查,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核查中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时抄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加强核准后动态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已不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收回核准证件;对弄虚作假取得核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核准决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营运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等,不得聘用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或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无经营运输资质的车辆及证照不符的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按期参加车辆检测,不得超高、超载、超限、超速行驶;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应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建设垃圾、渣土运输车相关信息应抄送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积极推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加强车辆动态监管。
3、分工协作,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职,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行驶线路和时间,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的安全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依法委托、依法经营,严格禁止无牌和无相应运输许可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车进入各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强化源头管理;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车、渣土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依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城市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反馈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申请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进行严格审查,并督促相关运输企业落实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渣土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责任倒查和追究,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二是密切配合,形成查处合力。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在交通事故多发、危险、校园周边等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的管控,严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车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是对超速50%的车辆驾驶人一律吊销其驾驶证;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集中宣传活动,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加强组织,加大投入,确保宣传教育有效开展。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安监、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研究渣土车辆安全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建立健全以车辆、驾驶人、安全活动、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倒查记录台账为基础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新格局,2、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渣土消纳企业要迅速行动,将省里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要求立即传达到一线,在各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警示标语,并通过印刷宣传材料、班组会议等各种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的安全宣传,督促其安全行车、平安出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能否稳定好转,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能否实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本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不得因职责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要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切实做到抓行业发展与抓安全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落实,全面促进行业发展与安全工作双丰收。
(二)有效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大道路交通安保工程资金投入,强化道路交通公安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路段应当纳入政府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指导、跟踪、督促和检查等工作;运输企业、建筑企业和用车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闽政办〔2011〕133号文件和省政府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要求,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故苗头。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或者推诿扯皮、对抗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督办、问责、取消资质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不断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协调配合。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内容复杂。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王伟,0591-87613325;
省公安厅,盛振隆,0591-87099491;
省交通运输厅,郑元标,0591-87077407;
省安监局,林文元,0591-8766083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