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委统战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_兴安盟组织部干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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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委统战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机关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机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和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只适用于考核兴安盟委统战部机关干部。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机关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机关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中、年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机关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科室负责人,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九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