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_替代药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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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睡得好,常服灵芝草。家有刘寄如,不怕刀砍头。常山与草果,摆子无处躲。识得八角莲,可与蛇共眠。身藏杠板归,吓得蛇倒退。腰痛吃杜仲,头痛吃川芎。打得满地爬,快寻祖师麻。一味丹参药,功同四物汤。家有地榆皮,不怕烧脱皮。家有地榆炭,不怕皮烧烂。七叶一枝花,深山是吾家。疽痈如遇着,一似手拈拿。铁脚威灵仙,沙糖加醋煎。一口咽入喉,鲠骨软如绵。宁得一把五加,金玉再多不拿; 补肾祛风除湿,强身保健最佳。一进九月九,医生抄了手。家家吃萝卜,病从何处有。

有人识得半边莲,夜半可以伴蛇眠。有人识得千里光,全家一世不生疮。马齿苋,地绵草,痢疾腹痛疗效好。甘草外号叫国老,解毒和药本领高。屋有七叶一枝花,毒蛇不敢进人家。不怕到处痛得凶,吃了元胡就要松。穿山甲,王不留,产妇见了奶长流。知母贝母款冬花,专治咳嗽一把抓。

(一)定义

糖浆系指含有药物或芳香物质的浓蔗糖水液。单纯蔗糖的近饱和水溶液的先为单糖浆。(二)国家标准

有关规定糖浆剂在生产与储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1.糖浆剂含蔗糖量应不低于65%(g/ml)。

2.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将药物用新沸过的水溶解后,加入单糖将,如直接加入蔗糖,则埯加水煮沸,必要时滤过,并自滤器上添加适量沸过的水,使成处方规定量搅匀,即得。3.糖浆剂应在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装于灭菌的洁净干燥浴器中。

4.除另有规定外,糖浆剂应澄清。在储存中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5.糖浆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必要是坷添加适量的乙醇,甘没开其他多元醇。如需加入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类的用量不得超过0.05%,苯甲酸或苯甲酸钠的用量不得0.3%。如需加入色素,其品种及用量应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避免对检产生干扰。6.糖浆剂宜不超过30℃处密封保存。

我国的药学事业是中华民族经过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实践,不断与疾病作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便发展成现代规模的药事业,形成现代药事管理水平,则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近四十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立即着手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麻醉药品毒害的严重社会问题。颁布法令,在全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严禁鸦片烟毒的群众运动,同时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医疗用麻醉药品,到1952年,就在全国范围解决了危害我国已有百余年的鸦片烟毒问题,为国家民族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方针。药事管理受到重视,并不断改善和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行政管理、药物研究、制药工业、医药商业、临床药学、药学人才的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药事管理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7)旧中国的药事管理不仅十分薄弱,完全不适合社会主义新中国。因此在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主要抓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药事管理体制、机构,制定法规、制度、配备干部;全国开展制药业,扶持中医中药;加速培养高、中级药学人员等项工作。在短短数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1)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步确定管理体制: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设立了卫生部,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管理药政、药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药物科研和药学教育。卫生部下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药政处、药品检验所、生物制品检验所、中国医药公司,以后又建立了中国药材公司。随着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和药事业的发展,自1952年开始对药事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先后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划归化工业部领导,医药商业,中药材经营划归商业部领导,并成立了医药工作委员会、中药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部长任主任委员,协调工作,分工负责,加强联系。这一时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的药事管理机构基本上已建立,并开展工作。

(2)全面开展对进口药品、国内生产、供应的中西药品质量的检验、监督管理:建国初期,由于当时临床使用的药品多数靠进口,故主要是加强对进口药品的检验。据不完全统计,检验出不合格率竟高达31.4%,为外贸部门的退货索赔提供了依据,保障了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维护了国家声誉。1953年全国已建立药品检验所13所,药品检验室14个。1954年,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药检工作会议,确定了那一时期药检工作方针,以检验国外输入的药品为主;明确了国内生产药品,原则上都应则生产石家负责保证质量,各药厂必须建立药品检验机构,药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许出厂,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厂生产的药品和市售药品进行必要的抽验;理顺了各级药检机构的领导关系;统一药品检验方法。这次会议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药检所的建设都有很大发展。1953年卫生部即着手组织编制《中药手册》,总结中药传统鉴别和炮炙经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人员基本要求

(一)呼吸内镜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至少50例次。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4.拟独立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5年,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300例次,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窗口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凡以发散表邪、解除表证为主要作用的药物,称解表药,又谓发表药。第一节

发散风寒药 药名 性味 功效 临床应用

麻黄 辛、微苦,温,肺膀胱 发汗解表,宣肺平喘,利水消肿 1.用于风寒表实证 2.用于咳喘实证 3.用于风水水肿

桂枝 辛、甘,温,肺心膀胱 发汗解肌,温经通脉,通阳化气 1.用于外感风寒表证 2.用于寒凝血滞的痹证,脘腹冷痛,痛经,经闭等证 3.用于胸痹,痰饮,水肿及心动悸,脉结代。

紫苏 辛,温,肺脾 发汗解表,行气宽中,解鱼蟹毒 1.用于外感风寒证 2.用于脾胃气滞证 3.用于食鱼蟹中毒

生姜 辛,微温,肺脾 发汗解表、温中止呕,温肺止咳 1.用于外感风寒表证 2.用于多种呕吐证 3.用于风寒咳嗽

香薷 辛,微温,肺胃脾 发汗解表,化湿和中,利水消肿 1.用于阴暑证 2.用于水肿

荆芥 辛,微温,肺肝 祛风解表,透疹止痒止血 1.用于外感表证 2.用于麻疹透发不畅,风疹搔痒 3.用于疮疡初起兼有表证 4.用于吐衄下血

防风 辛甘微温,膀胱肝脾 祛风解表,胜湿止痛止痉 1.用于外感表证 2.用于风寒湿痹证 3.用于破伤风

羌活 辛苦温,膀胱肾 发散风寒,胜湿止痛 1.用于外感风寒表证 2.用于风寒湿痹证

藁本 辛温,膀胱肝 祛风散寒,胜湿止痛 1.用于外感风寒,颠顶头痛 2.用于风寒湿痹

白芷 辛,温,肺胃 祛风散寒,通窍止痛,消肿排脓,燥湿止带 1.用于风寒感冒,头痛,牙痛 2.用于鼻塞,鼻渊 3.用于疮疡肿毒 4.用于寒湿带下

细辛 辛温;有小毒,肺肾心 祛风解表,散寒止痛,温肺化饮,通窍 1.用于外感风寒及阳虚外感证

2.用于头痛,痹痛,牙痛等痛证 3.用于寒饮咳喘

苍耳子 辛苦温;有小毒,(肺)祛风解表,宣通鼻窍,除湿止痛 1.用于风寒表证及鼻渊 2.用于痹证

葱白 辛温,肺胃 发汗解表,散寒通阳 1.用于外感风寒表证 2.用于阴盛格阳证。

胡荽 辛温,肺胃 解表透疹,健胃消食 1.用于麻疹透发不畅 2.用于胃寒食滞

柽柳 辛平,肺胃心 解表透疹,祛风除湿 1.用于麻疹透发不畅 2.用于风寒湿痹

辛夷 辛温;肺胃 发散风寒,宣通鼻窍 1.用于风寒头痛鼻塞 2.用于鼻渊头痛

鹅不食草 辛,温;肺肝 祛风散寒,宣通鼻窍,化痰止咳 1.用于风寒头痛及鼻渊鼻塞 2.用于湿疮肿毒 3.用于寒痰咳喘证

第二节

发散风热药

薄荷 辛,凉;肺肝 发散风热,清利咽喉,透疹解毒,疏肝解郁 1.用于外感风热及温病初起的发热、微恶风寒、头痛者

2.用于风热上攻所致头痛目赤,咽喉肿痛 3.用于麻疹初起透发不畅,或风疹搔痒 4.用于肝气郁滞,证见胸闷、痛等

牛蒡子 辛,苦,寒;肺胃 发散风热,宣肺透疹,利咽散结,解毒消肿 1.用于外感风热,证见咳嗽、吐痰不利等

2.用于麻疹初起,透发不畅及风热发疹等证 3.用于风热或热毒上攻的咽喉肿痛 4.用于热毒疮疡及痄腮

蝉蜕 甘,寒;肺肝 发散风热,透疹止痒,祛风止痉,退翳明目 1.用于外感风热,咽痛喑哑 2.用于麻疹初起,疹发不透及风疹瘙痒 3.用于惊痫夜啼,破伤风证 4.用于风热目赤,目翳,多泪

桑叶 甘苦,寒;肺肝 发散风热,润肺止咳,平肝明目 1.用于外感风热,温病初起,证见发热头痛、咽喉肿痛等

2.用于肺热或燥热伤肺,症见咳嗽痰少,鼻咽干燥等 3.用于肝阳眩晕,目赤昏花

菊花 辛,甘,苦,微寒,肺肝 发散风热,清肝明目,平抑肝阳,清热解毒 1.用于外感风热及温病初起初起,发热头痛 2.用于目疾

3.用于肝阳上亢,头痛眩晕 4.用于疔疮中毒

蔓荆子 辛苦微寒;膀胱肝胃 发散风热,清利头目 1.用于外感风热所致头晕、头痛及偏头痛等证2.用于目赤肿痛,目昏多泪

柴胡 苦辛,微寒,肝胆 疏散退热,疏肝解郁,升举阳气,清胆截疟 1.用于少阳证,外感发热 2.用于肝郁气滞,胸胁疼痛,月经不调

3.用于气虚下陷,久泻脱肛,胃、子宫下垂 4.用于疟疾

升麻 辛、微甘,微寒,肺脾胃大肠 发表透疹,清热解毒,升举阳气 1.用于发热头痛,麻疹透发不畅

2.用于热毒所致多种病证

3.用于中气下陷所致脱肛,子宫脱垂,崩漏不止

葛根 甘辛凉,脾胃 解肌退热,透发麻疹生津止渴,升阳举陷 1.用于外感发热,头痛项强 2.用于麻疹透发不畅

3.用于热病烦渴,内热消渴 4.用于热泄热痢,脾虚久泻

淡豆豉 甘辛凉,肺胃 解表,除烦 1.用于外感表证 2.胸中烦闷,虚烦不眠 3.护胃和中

浮萍 辛寒,肺膀胱 发汗解表,透疹止痒,利水消肿 1.外感风热,发热无汗证 2.麻疹透发不畅,风疹瘙痒 3.水肿,小便不利

木贼 甘苦平,肺肝 疏散风热,明目退翳,1.风热目赤,翳障多泪 2.便血,痔血

1.中药学发展概况

中医中药历万年,百草针石神农传; 先秦二礼和诸经,文字记载三千年;

两汉晋唐《本草》多,举国研教宋金元,更有明朝李时珍,清代著作确可观,当代《汇编》《大辞典》,《中华本草》更全面; 秦地自古无闲草,人人种了能挣钱; 努力学习中医药,保护瑰宝重于天。2.中草药种植

中药种植有方法,掌握科学是方向; 喜阴喜阳是本性,耐旱喜湿不一样; 优良品种把家当,再看地势和土壤; 翻耕整耙地要细,氮磷钾农好营养; 药材要选当地有,产品地道好生长; 繁殖方法一串串,管理措施多样样; 种子育苗速度快,乱撒不如种行行; 分株压条也能繁,插枝插叶有商量; 水肥修剪病虫害,杂草多了地要荒; 药材绝对无公害,低毒农药用来防; 各种特点记得清,啥时种植心里亮; 按照标准搞生产,规模种植销路畅。3.中药采收

采收同样讲季节,冬春收根熟收果; 全草宜在花前采,早打尖尖产量多; 用花要按品种来,全开菊花与红花; 确保疗效收未开,金银月季土槐花; 根皮收获在冬春,树皮要在初夏刮; 动物入药也讲法,捕虫秋季与春夏; 初春与秋桑螵蛸,蝉蜕最多秋交夏; 蛇蜕皮在五六月,鹿茸春天未角化; 麝香要在八月取,冬季驴皮质最佳; 矿物入药随时有,不论季节只管挖。野生药材循古法,勤快门第早发家。4.中药存放加工

中药加工也有规,按章进行再入方; 除去杂质和泥土,阴干烘干按样样; 日晒之法最简便,长短粗细按等放,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潮通风莫见光; 芳香油多防挥发,双层薄膜来包装。5.经营销售

价格循环三两年,市场规律细端详,高出低进多种植,不随大流是内行,掌握科学会经营,多快好省奔小康。6.中药炮制

中药炮制有方法,酒醋蜜汁水为辅; 稻麦土石皆可用,水火修制有技术; 液体固体辅料全,保证疗效去毒副;发芽发酵制曲霜,生熟怪味都可除。7.中药药性

中药讲性又讲味,四气寒凉兼温热; 五味辛甘酸苦咸,升降沉浮要掌握; 诸药归经有讲究,五脏六腑莫弄错; 毒性剂量要弄清,望闻问切细选择。8.中药配伍

中药配伍更讲究,内服外用煎散丸; 寒凉病症用温热,辩证施治才全面; 男女老幼各不同,须使畏杀恶和反; 饭前饭后及妊娠,应用之法说不完。8.1 十八反药歌

反药十八要记牢,半芦贝蔹芨背乌; 藻戟芫遂叛甘草,各参辛芍反藜芦。畏反之说历史长,深入研究不轻否。8.2 十九畏药歌

硫磺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 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稜; 川乌草乌不爱犀,人参最怕是五灵; 官桂善于調冷气;却怕石脂来相逢。十八十九反与畏,经验不足莫乱用。8.3 妊娠禁忌药歌

蚖班水蛭及虻虫,乌头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银并巴豆,牛膝薏苡与蜈蚣; 三棱芫花和赭麝,大戟蝉蜕黄雌雄。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牵牛皂角同。半夏南星与通草,瞿麦干姜桃仁通; 硇砂干漆蟹爪甲,地胆茅根都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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