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_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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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灵 桥 镇 委

文 件

灵桥镇人民政府

灵委 灵政〔2009〕60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切实加强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富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实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好字优先,干字当头,进一步增强理解力,提升执行力,坚持有错必罚,无为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把我镇村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政治、树正气、优环境、促发展”的队伍,为全面建设“实力灵桥,生态灵桥,文化灵桥,平安灵桥”,构建富裕和谐新灵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责任追究对象

- 1 - 村两委会成员,重点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

诫勉、不作为村干部问责、责令辞职三种。

四、责任追究范围

(一)诫勉适用范围

1、根据富委办[2005]124号《关于实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反响较大的;

(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

(7)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8)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2、根据灵桥镇实际,出现下列情况的,也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领导实行诫勉(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即1月1日—1

2- 2 - 月31日,下同):

(1)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2)经举报查实或巡查发现农民住宅主房未批先建、严重超面积或乱搭乱建的;

(3)村辖区内出现违法使用土地制止不力,受到市级职能部门查处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并在全市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适用范围。

经诫勉后不认真整改的,或出现下列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应确定为不作为村干部: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镇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且批评后仍不予执行的;

2、全年缺席村两委会每周办公例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次数超过一半的;

3、连续两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4、农民住宅未批先建两处以上、大规模超面积或乱搭乱建受到市级以上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通报批评或曝光的;

5、村辖区内出现违法使用土地制止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市级以上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通报批评或曝光的;

6、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责令辞职适用范围

经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后,认识不端正,整改不力的,或出现下列

- 3 - 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

1、村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村干部的;

2、丧失集体主义观念,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村集体利益,经上级组织查实的;

3、在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当年出现两例及以上计划外生育的;

5、农民住宅主房未批先建三处及以上,大规模超面积或乱搭乱建引起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村辖区内出现严重违法使用土地,没有采取制止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曝光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7、煽动组织带领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引起恶劣后果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诫勉程序

1、镇党委派员对掌握和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免对象和诫勉决定;

3、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

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月。诫勉期满,由镇党委对受诫勉村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可确定为不作为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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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程序。

1、根据不作为村干部问责适用范围,镇党委派员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2、镇党委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的对象;

3、镇党委指派专人与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谈话,并将《问责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并指定一名镇领导干部作为帮教联系人;

4、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在收到《问责通知书》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

5、整改期满后,由不作为村干部写出整改小结,镇党委在征求村党组织意见后,召开班子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满后未得到明显改善,可责令辞职。

(三)责令辞职程序

1、根据责令辞职适用范围,镇党委派出工作组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进行认真调查,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充分征求所在村级班子的意见,并与本人进行谈话,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决定责令辞职处理意见;

3、镇党委对问题严重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的,劝其主动辞职;劝而不辞的,则责令辞职,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干部本人。被责令辞职的村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天内向镇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

- 5 -

4、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镇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

六、政治、经济待遇

1、被责令追究的村干部当年个人不得评优;

2、出现有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是村主要干部或有被责令辞职村干部的所在村,当年综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3、被确定为诫勉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的村干部,在整改期内只享受工资待遇,不享受奖金待遇;

4、被责令辞职的村干部,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奖金。

本制度自发文日起执行。

中共灵桥镇委员会 灵桥镇人民政府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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