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原)_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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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推进检察官职业化
——以大名县检察院人力资源考察为视角
张瑞敏 [内容摘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一种管理科学化的干部发展观念。在这种观念引领下,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如何提高?必须在探究两者内在关系的基础上,找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难点,从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从选拔、管理、保障、培养等方面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关 键 词] 管理科学化 检察官职业化
总结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发展经验教训,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演进,检察官职业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潜在意识。基层院的检察官建设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科学化的要求呢?笔者结合实际,就如何在建设检察官职业化谈几点浅见。
一、构建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重要性
所谓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在我们看来,狭义上讲,检察官的职业化,即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②。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检察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审时度势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科学命题,是对检察队伍建设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将有的发展的一种概括、清理和规定,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围绕发展抓人才,抓好人才促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就是要解决现存的检察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出检察官职业化的途径。
二、检察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选任准入机制低。
主要表现在:一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没有建立检察官任职资格制度,检察官队伍门槛很低,几乎是什么人都可进检察院,都可当检察官。检察官职务被当作一种“福利待遇”在检察院内平均分配,这是造成目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二是《检察官法》实施后,初步确立了检察官选任标准,规定了担任检察官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开始实行初任资格考试制度,严格的说这些标准还只是担任检察官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对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作用还不明显;三是2001年《检察官法》修改后,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检察官选任条件,但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看,选任标准仍然偏低,而且没有对道德操守、工作技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没有规定严格的选任程序和检察官任职前培训制度,仍然不足以严格把住检察官队伍的入口,所以检察官选任低质化矛盾凸显。
(二)检察官工作不符合司法化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检察官等同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来管理。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着装及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检察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得检察官不以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从而影响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一方面,影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检察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检察委员会等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没有个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检察官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就难以形成。
(三)检察官保障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缺乏身份保障。虽然《宪法》、《检察官法》分别对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地位、身份予以明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制度,检察院仍然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检察官被当作普通干部,检察官的身份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各种理由被免职、降职、调动,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二是检察官缺乏职务保障。我国没有规定检察官职务的保障机制,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伤害的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检察官缺乏经济保障。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法官待遇较低,生活十分清贫,有的地方连工资就难以保障,检察官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难以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难以吸收优秀人才,难以留住现有人才。
(四)检察官自身业务素质低下。
检察官职业化实际上是检察官精英化,精英化要求一是检察官的素质要高,二是检察官的数量要精。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长期以来构成我国检察官队伍的主要是大学生、部队转业干部、招干等几部分人员。从目前我国的检察官队伍现状看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近合理,专业素质评价体系不合理;缺少某一方面造诣精深的专家,缺少精通几个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知识面窄、技能不高,专业修养和实践经验不一致,等等。
三、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的基本途径
(一)严格检察官职业的准入条件
要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首要的就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只有检察官们是真正的深通法理、有着高尚情感的司法精英,检察官才能表现出其精英性和很强的社会公信力。那么,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就如何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我国现行《检察官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可喜的是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当然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还难以证明它是最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测试了检察官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的有效手段。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官的任命要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来进行,而且,有关任命机关除了要考察拟被任命人员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全面考察其政治素质、行为品性(如正直、公平、公正、廉洁等)。
二、加大检察官司法监督职能
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监督别人,可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因此要在原有的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公安、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监督等各种监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力度。任何外部监督都要通过内部机制才能起到效果,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检察官职业监督最有效的途径,因为检察机关最了解自己应履行的职责,容易发现问题,关键在于敢不敢监督、监督是否能够到位、是否有力,必须全方位、多渠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
三、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提高检察官待遇。
在检察机关实行职级与职务挂钩,担任什么职务就定什么级别,以检察官职务、等级确定行政级别,解决检察机关内部职级上的矛盾,增强职业的吸引力。要通过保障检察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待遇,保证检察官廉政勤政、公正执法,根据党中央“从优待检”的精神,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相对独立的检察官独特的工资及退休金的经济待遇保障制度,实行高于一般行政人员的职业检察官的优厚待遇保障政策,尽快建立检察官的工资和等级相挂钩机制。国家应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和性质,按照地域、人口、案件数量科学确定员额,科学合理地确定检察人员编制和检察官的进出、退养,并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保证落实。
四、提高检察官职业技能。
首先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唯有如此,他才能对检察技能、技巧的掌握和理解达到相当的高度。其次是应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技巧。再次是应具有特定的思维方式。检察官办理案件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的思维推理过程”。最后是应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结合当前我国检察业务的实践,就是要求检察官的职业化。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1650页,商业印书馆出版,2005年5月。
[2]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载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吴会清 周文英:《江西基层院面临的人才困惑》,《检察日报》,200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