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补贴暂行办法(试行)曹_车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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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补贴暂行办法(试行)
为确保公司所有人员外出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合理报销和补助,特制定本办法,以提高公司用车效率。
一、参与对象:
公司进行补贴的人员分三种类型:
1、“公司配车”:转正后的全职员工。(具体人员由公司核定)
2、“私车公用”:转正后的全职员工。(具体人员由公司核定)
3、公司外出办公人员的交通费:顺利通过试岗期的员工。
二、补贴标准:
1、“公司配车” 补贴标准: a)副总及以上人员为:1200元/月,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b)副经理以上人员为:600元/月,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2、“私车公用”补贴标准:
a)副总及以上人员为:500元/月,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b)副经理以上人员为:300元/月,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3、公司外出办公人员的公交费:
3.1公司非享受车辆补贴人员,需因工作外出办公的交通费用按实报实销;
3.2实报实销时,需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明确日期、时间和事由,经部门负责人或证明人签字,分管副总批准后上交财务部按流程报销;
3.3报销全过程中,如报销人经查实弄虚作假,无论有意无意行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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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报销一律取消,所有报销费用由报销人本人承担;
3.4公司外出办公人员,原则上只能坐公交或地铁,的士车或非法营运车辆的费用不能报销,如特殊情况,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安排批准的需批准认证后才能报销。
三、“公司配车”、“私车公用”的管理规定:
1、“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使用定车定人。对享受“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补贴人员,应保证本部门日常办公用车及公司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调配使用,如因个人原因或不服从公司安排导致公事延误造成损失则本月补贴扣除,如有3次,则停止其“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补贴。
2、享受“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的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报销。
3、“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的人员须将补贴以汽车保养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形式进行冲账。经批准的因公出差过路过桥费用不列入补贴费用,各种因违法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核销。因公必须至外地出差,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事先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核准,本次外出费用经核对后予以实报实销,未经批准异地出差所产生费用自行承担。
4、遵守国家相关道路交通法规是每个私车驾驶员应尽的责任,私车使用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维护保管、安全行驶是私车主应尽的责任,公司不承担“私车公用”车辆保险、维护、保养、保管、行驶责任等,以及相关经济赔偿补偿,车辆损坏也由私家车主自理。
5、“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车辆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定肇事责任,与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违章等)由私车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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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车辆未按公司规定用车(私借他人驾驶等)造成事故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受到刑事相关处理的情况,公司将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8、“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车辆人员离职和解聘者,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一般为:当月享受补贴/30天*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补贴费用结算。
四、有下列情况,公司可取消“公司配车”或“私车公用”补贴:
1、享受补贴的员工当季度有3次旷工行为;
2、未经公司允许,“公司配车”有私用行为;
3、发现补贴车辆倒货或做其他与公司无关的经营性行为。
五、说明
1、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进一步完善。
2、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万金钰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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