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转载是否构成侵权?_网络作品被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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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我发现我的好几篇论文被几家报刊和书转载、摘登,但大多没有收到过稿酬。仅以《中共事前得知西安事变消息说质疑》一文为例,此文发表于《学术研究》1992年第6期,某文摘以《中共事前得知西安事变消息不可信》为题予以转摘,后又被某《通讯》转摘,1996年被收入某出版社的德辰主编的《光荣与辉煌——中国共产党大典》(上下两册),1997年又被收入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中下三册),至今从未收到任何转载稿酬。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如皋蒋文祥
蒋文祥读者:
来信所述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转载他人作品又不付稿酬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199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标准暂行规定》重申,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两点:
一是可以转载、摘编他人的作品,但法定许可的转载、摘编仅限于报刊之间,如果将报刊上的作品编辑出版图书,或是将图书出版中的作品内容在报刊上转载、摘编,必须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是报刊转载、摘编他人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稿酬,否则即构成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侵权。
据来信所述,你发表在刊物上的作品被两次收入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里,如果事前未征得你的同意,则主编和出版社的行为对你的著作权均构成了侵权;另外你的作品还被几家刊物转载,那么这几家刊物必须付给你稿酬,否则也构成侵权。
第二、自己的作品被发现侵权后怎么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被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主要是被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当然,另据有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还应负刑事责任。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并针对具体情况找侵权方询问和协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刊发于《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