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_渡口渡船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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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景德镇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把渡口安全作为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有一名领导分管,渡口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统筹解决义渡或者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的渡口管理经费,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列入年度预算并予落实;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积极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
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作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无非法渡口(包括名亡实存的渡口);
(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渡工台账,完善渡口管理基础工作。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标志应当按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设置《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完成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
(八)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渡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
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三)渡工调换须报经县级渡口管理部门批准,渡工的报酬相对稳定;
(四)渡工身体健康(非残病),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