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59号_校讯通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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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59号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新乡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修订稿)》已经学校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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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乡 医 学 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职称改革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能,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职称工作。根据需要,领导小组通过的有关事项可以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我校职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部门择优聘用、学校指导监督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
要高度重视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通过职称工作,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郁氛
-2- 围,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为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的人才和智力基础。
第五条
职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建立健全各环节管理与监控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职称程序,加强职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各类在岗正式职工。属于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者,可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职称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参加评审。
第二章
职称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我校的职称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上级报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表,审批晋升职数。
(二)个人准备申报材料。
(三)院(系、部)审核材料。
(四)申报人员到人事处报送材料,缴纳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材料公开展示及业绩材料鉴定与量化。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申报人员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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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评委进行初评推荐。
(七)中评委进行推荐评审。
(八)公示推荐评审结果。
(九)向上级报送评审材料。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我校在岗正式职工(含经批准的非直属附属医院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卫生工作方针及有关政策,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任现职以来能够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量,取得较好成绩。
(三)根据岗位要求,有相应的教师、医师、药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业资格。
(四)符合职称评审文件规定需具备的学历。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五)符合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任现职以来年度
-4- 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1.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任职年限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者,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3.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六)符合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七)符合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外语水平。
(八)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新的岗位职责,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九)除以上各项外,符合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个人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所在岗位和所从事的专业相符合;管理干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者,须按照申报专业归属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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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报考专业必须与目前从事专业一致,同时必须符合当年上级部门公布的各相应系列技术资格考试条件。经学校人事处批准报考取得技术资格者,根据学校实际择优聘任;未经批准报考取得技术资格者,学校一律不予聘任。
(三)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不允许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四)调入到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和卫生系列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业要求,在附属医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论何种编制,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除上级政策限制外,均应获得教师和卫生系列同层次两种专业技术职称,否则,不得申报高一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破格、单列、直接认定、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等,条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材料,具体要求按当年职称晋升的有关文件执行。
(一)个人报送的材料目录。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表》。
(四)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五)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校级以上荣誉证书。
(六)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
(七)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
(九)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十)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个人业务自传等其他材料、证明,以及其他代表申报人学术、科技水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成果奖励、科研鉴定、论文、著作、教材和专利等业绩材料,必须与目前所从事专业一致,并经教务处、科技处和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等部门鉴定审验合格,方可作为申报材料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个人和单位“双承诺”制。由申报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
-7- 签字、盖章和评审材料一起上报,没有《保证书》的一律不接收材料。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论文、著作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有关材料。提交校稿、清样或其他非正式出版的材料则不予接收。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发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第十四条 实行学术期刊和学术专著检索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进行检索、验证。在上报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一同附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由评委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缓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端,或者出现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差错、事故,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或医院通报批评者,按规定的申报年限,延缓1—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四)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
-8- 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业绩材料展示、鉴定与量化
第十六条
资格初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同意申报。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人事处负责申报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审核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外语考试、各种荣誉等材料,并负责业绩材料量化计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材料展示。资格审查通过后,人事处负责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展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公开展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没有公开展示的材料或公开展示的材料发现有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等问题的,不量化计分。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编写教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教学方面业绩材料的审核、鉴定和量化计分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成果奖励、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方面业绩材料的审核、鉴定和量化计分工作。
-9- 第二十一条
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研究项目、成果鉴定、成果奖励等业绩材料的审核、鉴定和量化计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系列按《新乡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绩量化办法》执行,教学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有两个以上人员参评的,可参照教师系列的量化办法进行量化。
第二十三条
各鉴定单位对所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甄别,必要时组织专家予以鉴定。凡要求量化计分的内容,要列表统计各项积分及最后得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服从组织或专家对本人资格或材料审查做出的鉴定意见,有疑问者须通过正当渠道反映,不得无理取闹。凡无理取闹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当年上级职改工作的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根据上级的要求,搞好职称调研工作,及时组织各单位对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进行摸底,报批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晋升职数。
第二十七条
合理分配指标。根据上级下达的职称晋升职数,按照突出重点、倾斜一线,统筹全面、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
-10- 配各学科、各系列的初评、中评指标,严格控制全校各职称系列的结构比例。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单列指标。
第二十八条
论文外审。为提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质量,实行论文外审制度。根据河南省职称政策要求,需实行论文外审的,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将外审论文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组织答辩。根据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工作由学校组建的答辩组负责。答辩组专家要事先查阅答辩人的申报材料,了解其主要的学术成就和专业方向,并针对其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拟定不少于5个答辩题。答辩人在陈述自己学术成就后,可采取抽签形式,回答专家事先拟定的答辩题,回答问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个。答辩组专家经过民主评议,按优、良、中、差4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答辩结果报人事处。
第六章
初评中评
第三十条
组建初评委。各学科初评委由学校确定,独立开展初级职务评审工作的单位,初评委候选人名单由所在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处审核;需跨单位组建初评委者,由人事处根据参评学科专业情况拟定候选人名单。拟组建的初评委由人事处报院长批准后生效。初评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一般由13人左右组成。
-11- 第三十一条
初评程序。
(一)宣布初评委名单。
(二)介绍申报参评评审人数和指标分配情况。
(三)学习职称评审文件,宣布评审纪律。
(四)宣布推荐办法,提议通过唱票、监票、计票人名单。
(五)申报人述职、答辩。
(六)评委审议材料。
(七)评委投票表决。
(八)计票并统计综合推荐结果。
(九)宣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初评委评议推荐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直接认定或以考代评者)。经批准参加初评的申报人员要针对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学术成就向初评委述职,因故不能亲自到会述职者,应有书面材料,委托他人代理。初评委要认真听取述职、审核材料,并进行评议、表决,按要求写出推荐或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初评时,量化计分名次和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名次的权重分别占60%和40%,然后按上述两项分数之和排出综合得分名次,按所分配的指标数从前到后确定推荐人选。但所得赞成票数未达到与会专家数1/2票者,可直接否决。
第三十四条
组建中评委。中评委候选人名单由人事处根据规定拟定,经院长审核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生效。根据
-12- 上级规定,中评委原则上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25人组成,且中评委成员每年调整幅度不少于三分之一,连续担任评委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予以调换。
第三十五条
中评程序。
(一)宣布中评委名单。
(二)人事处汇报资格审查、初评过程、指标分配等情况。
(三)学习职称评审文件,宣布评审纪律。
(四)提议通过唱票、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五)各初评推荐组汇报初评推荐情况,(六)评委审议申报材料。
(七)评委投票表决。
(八)统计投票结果。
(九)宣布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评时,评委会专家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中评会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专家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表决后出现超额或缺额等问题,应再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人事处根据中评会推荐结果,按要求整理推荐上报人员材料,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材料整理,存入人事或个人专业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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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
示
第三十八条
中评结束后,须将中评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公示时要公布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应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核查确实有问题的,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职称纪律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职称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
第四十条
负责资格或材料审查、鉴定、业绩量化的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对申报人员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与职称工作人员和各级评委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程序、规则、要求等规章制度,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评委必须严肃组织纪律,不得收受他人礼品和接受他人吃请,不得将影响表决意见的个人材料带入评审会
-14- 场。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禁止拉选票等其它不正当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举报或反映问题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实名举报,便于核查所反映的问题,提高解决问题效率。学校不接受匿名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所称 “以上”、“ 以内”均含本级。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为我校职称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有关具体要求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我校人事代理职工申报评审职称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上级文件和此条例,制定各自的职称工作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新乡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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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学校
职称
制度
通知
新乡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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