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的管理_渡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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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丈量、检验合格,核定装载定额,取得《船舶证书》或者《渡船证》,并向港航监督机构登记,领取《船舶执照》或者《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参加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第十六条 渡船的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渡船船体应当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装载定额。
第十七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维修,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的,不准参加渡运。
第十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渡运。严禁超员、超载渡运。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按配额规定配备合格的驾机人员或者渡工。驾机人员、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或者渡工证后,方可上岗开机驾船。
第二十条 渡船驾机人员、渡工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港监人员指挥,认真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二)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如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
(三)遇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四)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漏、机件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五)坚持安全航行。发生事故,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渡口管理服务人员、渡船驾机人员和渡工,在渡口规定的允许吸烟场所以外,不准吸烟。
《渡船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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