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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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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