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院资字7号_建院资字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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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资字〔2007〕7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医用药品管理办法

(经2007年1月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我校药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杜绝药品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卫生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医用药品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学校医务室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领导下,全面具体履行我校医用药品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三条 学校药品的采购要以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所有用药为优质、高效、安全的药品为宗旨。

第四条 学校组建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药品采购招标小组,学校所有药品采购,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进行有计划的药品采购。

第五条 采购的所有药品,必须保证质量,严格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学校。对学校药品采购招标小组确定的供货商以外的药品供货单位和推销员、所谓的各类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药品采购一律按北京市城八区药品招标中标价格执行,对没有进入北京市城八区药品招标中标价格范畴内的特殊用药,可按北京市统一的药品批发价采购。

第七条 药品采购工作实行医务室主任负责制,医务室主任为药品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把药品采购关,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和学校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药品采购工作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实行有计划的药品采购工作,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师和库房管理员根据药房用药情况和库房储备情况,并在征求临床各科室医师意见的基础上,每月制定一次。

第九条 药品采购计划必须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必须严格控制药品采购的品种、数量和每月采购药品的次数,一般情况下每月计划采购药品一次(特殊情况下的零散用药除外)。

第十条 药品采购计划要详细注明所要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产地等,报医务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药品验收入库

第十一条 凡采购的一切药品应及时验收入库,采购药品到货后,库房管理员凭购药原始发票,逐一对所采购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有效期等认真进行核对、清点,确定票、物准确无误后,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

第十二条 采购药品到货验收时如发现问题或实物与原始单据不符等情况时,库房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医务室主任。

第四章 药品出库

第十三条 药库根据药房用药情况,规定领发药品的具体时间,一般情 2 况下,每周领发一次,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后领用。

第十四条 凡库存药品出库,必须填写药品出库单,药品出库单必须经领用人、库房管理员、医务室主任三方签字后方可有效,否则库房不予发药。

第十五条 药品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做库房记账凭单,一份由药房保存。库房所发出的药品应及时记账。

第十六条 每月进行一次药品出库统计和门诊药品消耗统计,结算当月出库药品数量、金额和库存药品数量、金额,结清药房当月门诊药品消耗数量、金额和药房现有药品数量、金额,以便制定下月药品采购计划。

第五章 药品库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建全药库账目,库存药品必须账目齐全,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按进货发票和药品出库单进行记账,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对不同类别的药品要分别记账。

第十八条 库房管理员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一次清点,并与财务处对账。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盘点数据及管理情况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

第十九条 药房调剂人员必须每天将药房所有处方发出的药品进行统计,并计算出各类药品每天的消耗量和金额,于每月末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并将统计及汇总数据报医务室领导。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药品库存量,原则上库存药品总量应控制在15万元以下,按照存新用旧的原则加大库存药品的流动,缩短药品存放期限,以保证药品常新有效。

第二十一条 药房于每周末将下周需领取的药品填写出库单并注明各种药品剂型、数量、规格、单价(零售价)等报医务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药房调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处方规定,根据医师处方认 3 真进行划价、收费、发药。将所有处方按时间顺序整理好,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保管,摆放整齐、保持库房经常通风、干燥,随时注意调控室内温度、湿度,以防止高温或过于潮湿,造成药品虫蚀、霉烂变质。要定期检查整理,以防止霉烂、变质、过期、失效。

第二十四条 凡有有效期的药品,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每月清查核对一次,以防止药品过期造成浪费。凡从药房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库存药品如发生失效、过期、变质以及自然损耗等情况时应及时清点核对,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医务室主任签字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库房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工作责任心,经常对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杜绝易燃、易爆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品与药品混放,确保药品库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4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十日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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