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资料_作品著作权登记资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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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颁发的法律文书,是软件著作权人对所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二、证书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三、软件著作权人在获准登记后,可以将所登记的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封存,一旦发生纠纷时,由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启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证明。国家还将采取一系列政策,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给予重点保护。

五、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可以为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查询软件信息提供帮助,并为打击软件盗版、识别和推广使用正版软件提供信息和帮助。

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的格式规范:

一、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和源程序的任何部分连续的20页.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5.申请人可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6.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③“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

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7、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双软认定”指南-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两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两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

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双软认定”指南-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两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两份;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两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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