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粤人薪[1995]6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按照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剥》中确定的技术工种及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技术等级标准。《分类目录》尚未明确的技术工种或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在国家和省未作统一规定前,由各市参照《分类目录》中相近工种制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程序
(1)凡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填写《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审批表》(附表一)。
(2)本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单位填写《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名册表》(附表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核准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或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和考核。负责培训考核的机构必须将考核成绩书面通知参加培训考核人员所在的单位。
(4)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省直单位由各单位核准后,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审批表》报省人事厅核发证书,备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
(三)培训和考核
l.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人参加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一般应经过培训才参加考核。对学徒期满并取得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岗证书,其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的,可在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免考技术业务水平,由单位按考核规定确认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取得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岗证书,申报中级工以上岗位考核的,应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培训考核。凡未取得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岗证书的,应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考核。
2.在对口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毕业生,申报初级工、中级工考核,可免考技术业务理论;高级技工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可兔考技术业务理论。上述毕业生,凡专业不对口的,必须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
3.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在完成首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后,一般1—2年进行一次工人技术等级升级考核。
4.首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属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可申报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5.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在学徒期满后初级工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转正。其中,属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改为普通工。
6.对1994年10月10日人事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复核认定;重新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1)符合粤人薪[1995]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相应等级的申报条件。
(2)经过培训和技术业务水平考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并经单位考核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合格。
原按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
上述人员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本等级申报条件,但符合下一个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可先按下一个技术等级复核认定。以后符合原取得的技术等级升级考核申报条件,在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免考技术业务水平,井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今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应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7.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1995年年龄已在本工种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的,可免于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但须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8.实行毕业证、技术等级证双证制度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现从事对口专业,已评定技术等级的,试用期满后,在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基础上,可免于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原评定的相应的技术等级执行。
(四)工资待遇
1.工人经岗位考核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在相应技术等级岗位上工作的,均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后,工资未达到新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工资高于新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进入新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下达增资指标(附表三、四)。犯错误受处分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人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1993年9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未考取过技术等级,按工作年限套改工资,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的,其工资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考核不合格,其中,属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在补考期间可暂按原套改的工资标准执行,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从考核不合格的下月起,原套改中级工或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分别就近就低套人下一个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再按新执行的工资标准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考核(以此类推);原套改初级工工资标准,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普工同等条件套入普通工人工资标准。
3.不申报首次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从1996年1月起不再执行原套改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按普工的同等条件套入普通工人工资标准。
4.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1995年以前,年龄已在本工种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本人不申报考核的,可按工资改革套改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5.由普通工人改做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取得技术等级之前,执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取得技术等级以后,按同等条件技术工人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调动工作的工人技术等级的确定
1.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其原取得的技术等级不变。从企业或外省调入的,原取得的技术等级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规定重新确认,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在一年内未确认技术等级前,仍从事本技术等级岗位工种的,其工资按同工龄同岗位大多数人工资水平发给,待确认或经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按取得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
2.1993年10月1日以后部队复退军人复员、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其工作年限三年以上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八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考核。在未确定技术等级前,其工资可暂按本单位初级工、同工龄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发给。考核后按取得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
(六)事业单位的工人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在聘任期间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回到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时间可作为本工种工作年限。
机关工人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按《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培训考核经费
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的单位,可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向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考核费用。首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的费用,由参加考核人员的所在单位支付。主办培训考核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省直的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中心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县的由各市物价部门审批。以上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