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_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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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行绘制。

7、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颁发证书。

9、完善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衔接。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并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数据层)。在开展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权属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各地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替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层数据,并按照新的权属界线重新确定地类图斑,该分割新图斑的进行相应分割,该予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处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调查图件比例尺选择。应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的图件开展调查并建库,该数据库供日常管理和变更登记使用,上报省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统一按二次土地调查所采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3、宗地划分。被国有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飞地处理。飞入地和飞出地都必须进行登记,但原则上不单独发证。一些面积较大的飞地,以及地籍调查精度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对飞地单独确权发证。

飞地应区分飞入地和飞出地,在宗地图上一一予以标绘,并以“飞地汇总表”形式在宗地图空白处(一般选择图幅右下角)加以说明。“汇总表”应有以下内容:飞地编号,如F1、F2……(不单独发证飞地不编宗地号);权利人、四至、面积、小计等;飞出地还应注明落入乡(镇)、村和具体坐落。因面积小无法上图的飞地,以飞地编号加文字注记在宗地图上表示。飞出地在宗地图图幅之外的,以文字在“汇总表”中加以注记。

飞入地、飞出地数量、面积,要在调查表、宗地图、审批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说明。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实。以国有河流、道路中线,或国有荒山山脊等作为村界,同时又作为土地权属界的,一律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将土地权属线按土地权利人实际所有位置重新进行标绘。属没有具体使用人的国有河流、荒山,可在国土资源部门部门组织下,采用单方指界。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公路,直接采用登记成果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宗地内国有地表示方法。国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图上进行标绘,同时编制“国有土地汇总表”,参照飞地方式在宗地图上进行标注。国有地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号进行区分,也可和未发证宗地一起,采用“G1、G2…..”编号来表示。

7、宗地总面积确定方法。确定宗地总面积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净面积法,即已扣除国有地、飞入地面积,宗地总面积是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所有面积;二是毛面积法,即宗地总面积未扣除国有地和飞入地,此时应注明“宗地总面积包含国有地x宗、面积x亩;飞入地x宗、面积x亩”。飞出地不计入宗地总面积,但必须登记在土地权利人名下。

8、地类问题。地类按照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上进行登记。2010年后地类发生变化的,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作相应更新。

9、林地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必须包含集体所有林地,林权证上只有林木所有权或林木经营权的则不在登记之列。

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权属界线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重要依据,确权时可直接采用。他人提出异议并有文件资料证明林权证有误的,国土部门可将异议情况在审批表或补充调查表上进行备注,同时告知异议人应提请林业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林地权利后报当地政府重新颁发林权证,再凭林权证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0、调查表的使用。补充调查宗地,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一)。

新登记宗地地籍调查表原则上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所附的“----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栏目作适当调整。其中“重要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地类情况等,填写在“其他说明”栏中。

1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解仍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存入宗地档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县和设区市汇总统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与否,不与权属调处比例挂钩,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争议地块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12、宗地编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发证的宗地,编制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13、土地证书填写及管理。土地证书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村(乡、组)农民集体”填写。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面积误差较大的宗地,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图,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登记发证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六、组织实施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专家组。

2、确定先行单位。经研究,aa、三明各确定一个县(市、区),还有aa、aa、bb、cc、dd、ee、yy共jj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先行单位,在省和设区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协助下,先行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摸索经验以指导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3、举办培训班。省厅拟在3月中旬举办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有关业务骨干和作业队伍。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方式,省厅将另行通知。

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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