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持出管理规定_物资出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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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持出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物资出厂管理,明确持出物资的分类、物资的持出手续、持出证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光集团公司的全体员工及所有需物资持出的单位。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领导物资持出工作。
2、集团办公室是物资持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3、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门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并有权对所有持出物资的检查及
询问。
4、各子公司办公室负责非生产综合性物资的具体管理工作。
5、公司装备部、质保部、采购部及各子公司制造部、营销部、产品工程部负责所管辖的生产性物资持出的管理工作(持出物资相对应的归口职能部门见附表)。
6、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物资持出负责。
四、规定
本公司持出物资分为生产性及非生产性两类。
1、生产性物资持出,凭公司统一印制的《物资持出证》,由门卫检查后放行。可持出物资为:零部件、产成品、半成品、外协件、产品实验件;各种原辅材料、燃料、机电配套;各种模具、工具和仪器、仪表和外协、试验用工装;设备和设备零件、电器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物品。
2、非生产性物资持出,凭盖有各子公司办公室签发的《物资持出证》,由门卫检查后放行。可持出物资为:上述生产性物资以外的物资,或在特殊情况时使用的物资。
3、物资需持出时,由该类物资持出的职能部门开《物资持出证》。应写明持出物资品名、规格与数量、持出人、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授权的指定人签字,《物资持出证》方可生效。
4、产成品持出时,凭送货单出门证,由门卫验证后可随时放行。
5、物资持出归口管理部门将成本的并经编号的持出证发给持出部门,由持出部门自行开证,用完一本,持存根换领新证。
6、借给外单位的物资,需有对方的介绍信,价值500元以上的借出物资由各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到物资持出职能部门开物资持出证。
7、外单位来公司作业所持物资(作业结束要带回的),在进门时应在门卫进行详细登记,持出时,门卫应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
8、外单位来公司进行带料加工的物资也要在门卫进行登记。若经加工后变形时,还需说明材料加工后,变为何种产品,以便出门时验看。
9、物资持出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所管范围以外的物资持出。
10、物资持出时,门卫负责对持出物资进行核对,若品种、数量不符,签字、盖章不全时,不得放行。
11、非生产性物资持出时间为8:00点至晚17:00点,其余时间持出,持出证需分管总经理签字。
12、如遇特殊情况:指没有办理正式持出手续的货物,当时又无法办理的,持出物资时,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上一级领导签字后临时放行,但需在第二天补办正式手续以换取临时手续。
13、门卫应在每月底前将本月的物资持出证统一交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负责检查与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14、门卫在执行持出物资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按上述规定条例执行,并有权开门检查一切出厂车辆(含轿车后备箱),如违反或有意私自放行,一经发现查实后,将按公司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1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订《物资持出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200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