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_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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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说 明

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

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下载。

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

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二○一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1

第二部分 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815183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46-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74

第三部分 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77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相关事项.........80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8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9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10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128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133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138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143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5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156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15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17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17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17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18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2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23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36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39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24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5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254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57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260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6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268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27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76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410 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413 附:规则发布时间一览………………………………………………………………………………415

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19、21号已废止。蓝色标示为本次修订的规则。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五条 公司出现第三条第(五)、(六)、(七)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后向本所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六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一)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二)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已消除;

(三)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四)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五)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六)项所述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九十个交易日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的情形;

(七)公司股票因出现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至少出现一次连续九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高于300万股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按照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但其首个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条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第三章 暂停上市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二)因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三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四)因第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因第三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刊登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开始停牌。

本所于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已消除;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四)因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五)因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可根据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五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7891011

(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

(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十三)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累计金额在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

(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50%;(十六)公司被本所三次以上出具监管函;(十七)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十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

(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

81920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041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26日)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和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的规定,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13.3.2条第(二)项、13.3.4条、13.3.8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二、提供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4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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