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管理办法_安评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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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的《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确保新建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发电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二)并入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前都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电网安全,需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时,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西北电监局城市监管办具体负责其所在省(区)内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由西北电监局或城市监管办委托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第六条 中介机构根据需要从西北电监局建立的专家库选取专家,经西北电监局同意后成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专家组查评工作应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专家组一般为10-13人,工作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为了规范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西北电监局负责组织建立符合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库,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由推荐方式产生,西北电监局进行审核。对入选的专家颁发给聘书,聘期3年。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查评
第十一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价和整改,自评价结果达到安全性评价要求后向西北电监局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十二条 进行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并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当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西北电监局提交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本次申请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开工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调试计划、时间安排和自评报告等内容,并按安评标准准备规范完整的备查资料。
第十四条 西北电监局接到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所填报的内容及资料准备情况进行初步确认,如果具备条件,应当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明确中介机构组。中介机构在报请西北电监局批准后组建专家组,并与电厂商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时间安排,根据查评情况与被查评单位签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中介机构应提前将查评工作安排和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查评电厂准备。
第十六条 专家组进入电厂查评应首先听取电厂有关自评价情况的汇报。根据专业分工,电厂配合分专业按查评项目、标准开展查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分别写出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写出评价报告,并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
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项目和建议。
评价报告通过后,专家组应在离开电厂前将评价情况反馈发电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将查评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西北电监局汇报,并在两周内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西北电监局应当在收到中介机构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报告批复被评价发电厂,并抄送中介机构和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条 被评价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应将整改项目计划报西北电监局,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在3个月内组织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将整改结果报西北电监局。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新建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查评项目”检查两部分内容组成。并网机组或发电厂必须满足“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查评项目”主要是检查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及可能对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威胁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被评发电厂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西北电监局批复明确机组通过安全性评价。被评发电厂应对查评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上报西北电监局备查。
(二)不满足必备条件,西北电监局批复明确机组未通过安全性评价,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电厂整改工作结束后,须向西北电监局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过整改后复评,必备条件仍然达不到规定的发电厂,再给一次整改机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过两次整改仍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发电厂,给以通报、罚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安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电厂,给以通报、罚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
二OO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