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_北京代管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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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员办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驻京监〔200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规范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报操作,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3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7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在京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工程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在京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的工程采购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项采购支出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的直接支付;
(三)在京没有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直接支付;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支付。
第三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为本原则。北京专员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程序,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止延误,保证资金拨付迅速、准确、安全;
(二)预算规模控制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控制在预算规模之内,不得突破;
(三)计划额度控制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控制在分月用款计划额度之内,不得超出;
(四)资金支付按实际进度实施原则。预算单位提请支付资金申请必须符合实际项目进度。
第二章 申请资金需报送资料
第五条 预算单位向北京专员办第一次申请本项目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的项目立项批复资料。基本建设类项目提供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复印件;大型修缮类项目提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科技三项费用类项目提供科技部、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行政事业类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文本的复印件;
(二)本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的复印件;
(三)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预算单位除在第一次申请项目资金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还需提供各类相关资料。根据审核实际,本办法将项目资金支出分为工程款的支出、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特殊支出等。
第七条 工程款的支出需提供的资料。
(一)招标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及步骤、结算条件,申请拨付的财政资金原则上支付到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三)监理合同。聘请监理公司的,根据监理合同中要求支付监理费原则上应采用分期分步付款的方式申请支付;
(四)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申请工程进度款的项目,聘请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工程,需提供工程进度报审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未聘请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需提供本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结算时因价格变动或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要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的资料。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 2 复印件;
(二)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中标通知书和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单一来源采购批复文件;
(三)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需提供有关的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四)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一)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因下级预算单位未纳入国库改革范围的拨款,需提供有关的付款依据;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四)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其他需要提供说明及补充资料的情况。
(一)因项目涉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审核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三)合同签订的甲方单位与预算资金所下达单位不相符的,应由预算所下达的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委托书;
(四)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库需要重新申请的,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库通知单复印件,并书面说明退库原因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章 审核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受理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审核资料,填制《20××年用款单位北京专员办审核表》。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负责预算单位送达的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一)审核程序完成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直接支付申请中部分金额上报的,签署“同意部分上报”,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
(三)经审核,认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中所列款项均不符合规定,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
(四)在专员办与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双方按规定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来确定是否支付。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从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上报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返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原则上不退回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因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有关支付凭证不全等情况,将要求预算单位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凭证。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对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审核主要为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预算单位申请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审核预算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项目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财政部部门预算或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前,项目资金申请是否按照财政部的结余资金处理办法和财政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控制数执行。
第十九条 审核预算单位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商账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审核预算单位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按照提供的监理认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核预算单位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核是否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资金。对由于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而使工程建 4 设进度受到重大影响的,北京专员办有权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在配套资金到位后,北京专员办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申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审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专员办有权签署“不同意上报”或“同意部分上报”的意见并注明原因。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二)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无用款计划、超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三)无法提供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的;
(四)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五)资金申请与工程进度发生脱节;
(六)资金申请与合同支付条款不符的;
(七)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八)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九)配套资金没有组织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的;
(十)其他违规情况。
第四章 事前、事中调查和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在履行合规性审核的同时,将注重事前、事中调查和事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前调查是指北京专员办在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之前,对项目和物品采购的计划立项、施工、供应合同、开工准备等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事中调查是指北京专员办在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在审核工作日内赴实地进行了解调查。
第二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事前调查;事中调查根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开展。
第二十七条 事前、事中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款支出主要了解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项目投资总概算、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来源;行政事业类支出及其他类型支出主要了解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实施年度、资金来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对有多项资金来源的融资项目,要了解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
(三)项目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基建类项目要通过现场的实地勘查,了解项目形象工程建设进度;对行政事业专项类项目要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度,保证支付符合项目实际进度;
(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了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情况;
(五)内控制度制定情况。了解预算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内部管理程序及财务监督的内控制度等;
(六)近期财政直接支付申报计划;
(七)其他需了解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事前、事中调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项目;
(二)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提纲,并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
(三)根据调查内容开展实地调查;
(四)在现场实地调查后,填制《国库直接支付事前、事中调查工作记录表》。
(五)在对该项目的申报资金进行审核时,将《国库直接支付事前、事中调查工作记录表》随其他审核资料一并上报,按审核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是指在对审核支付的项目和物品采购支出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条
北京专员办每年选择部分重大项目或根据审核工作中发现的疑点不定期开展事后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事后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支付使用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常现象;
(二)申请时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合法真实;
(三)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四)是否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五)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监督。包括从项目立项、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六)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事后核查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事后核查单位;
(二)制定核查方案,并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
(三)根据核查内容开展事后实地调查;
(四)事后核查工作结束后,记录项目调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
(五)对财政直接支付事后核查发现的问题,北京专员办以书面形式下发处理决定,要求纠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
(六)必要时,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队被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 审核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严格实行初审、稽核、处长、办领导分级审核。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建立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信息库。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台账,登录每笔直接支付审核及相应审核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定期整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上报与财政直接支付试点资金审核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下列事项,北京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和监督检查局报告。
(一)发现变造、提供虚假合同或虚假用款申请的;
(二)发现变造、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发现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资金支付使用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根据现行规定不能确定的事项,情况重大需要及时解决的;
(九)其他应该上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对审核工作于年中和年终各进行一次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和监督检查局提交《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可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和监督检查局的工作安排,对财政国库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检查或调研报告。
第四十条 北京专员办在专项检查和事后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依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无权处理的事项,及时报告财政部或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北京专员办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遵守审核纪律,自觉接受预算单位监督。不得在审核中无故延压支付申请,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预算单位的申请资料。
第四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我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审核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的各种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