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坪乡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_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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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坪乡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乡依法行政进程,规范行政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乡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前一般应当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按照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发、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乡立项计划由乡各科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于每年12月底前报司法所汇总。

第九条 依照立项计划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立项科室具体负责起草。立项计划外,有其他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起草部门。

第十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具体起草部门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还应报市相关部门(处、室)征求意见。有必要征求其他相关机关、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的,应向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经乡政府审议之前,应先报经司法所审核。乡司法所负责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第十三条 报送乡司法所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二)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等内容;(三)制定依据,主要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应同时提交目录和全文。

第十四条 乡司法依照下列事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二)是否超越本机关相应法定职权。(三)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进行法律审核应填写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核备案流程表》并于5日内做出审核意见。依照审核意见,可做出以下处理:(一)提交材料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重新报送审核:(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签署同意的理由和意见;(三)出现分歧或存在异议,需要进行修改的,与起草部门沟通协调后,提出修改意见。(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存在重大分歧,经修改后,仍无法通过审核的,与起草部门协调后,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律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经主管乡长3日内批准后,将送审稿送办公室,提交本级进行审议。第十七条 会义审议通过的,经乡长批准签发后予以公布;会议提出意见的,要按意见进行修改,再经乡长批准签发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应同时采取下列形式公布(一)在本机关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场所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二)在政务网站上刊登。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起草部门将文本文件一式四份送交乡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起草部门报送司法所备案。备案时应一式五份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属于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附该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乡行政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乡司法所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报送备案,需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起草说明和制订依据。第二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自行撤销或改正的审查处理意见的,乡政府应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司法所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意见或决定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乡各科室每年2月1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撤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司法所,由司法所汇总。

第二十五条 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和法规科分别存档保留。司法所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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