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电气设备、防爆、电缆管理办法_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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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藻煤矿供电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03)第二章 供电管理„„„„„„„„„„„„„„„„„„„„(03)1 停送电管理办法„„„„„„„„„„„„„„„„„„„(03)2 电器设备管理办法„„„„„„„„„„„„„„„„„„(04)3 电气预防性试验办法„„„„„„„„„„„„„„„„„„(05)4 电工操作规范管理„„„„„„„„„„„„„„„„„„(06)5电器设备检查制度„„„„„„„„„„„„„„„„„„(06)6电工业务培训„„„„„„„„„„„„„„„„„„„„(07)7供电设计及电气保护管理办法„„„„„„„„„„„„„(07)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08)1井下防爆设备的检查管理„„„„„„„„„„„„„„„(08)2新购入井设备检查办法„„„„„„„„„„„„„„„„(08)第四章 电缆管理„„„„„„„„„„„„„„„„„„„„(08)1电缆行政管理流程„„„„„„„„„„„„„„„„„„(08)2电缆的计划领取与发放„„„„„„„„„„„„„„„„(09)4电缆的使用维护规定„„„„„„„„„„„„„„„„„(10)4电缆的回收与报废„„„„„„„„„„„„„„„„„„(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管理中供电管理组、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五小电器组“四大专业组”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第三条 矿供电管理办公室设在机运部,由杜成主管四大专业组,四大专业组的人员组成应包括各单位的电气技术员、矿专职防爆检查员和电缆修补人员。
第二章 供电管理
停送电管理办法
第四条 供电管理主要包括停、送电管理(35KV、6kv电力调度管理)、电器设备管理、供电设计及电气保护。
第五条 停送电主要包括高低压系统的事故性停电和计划性停送电,如果是35KV、6kv系统出现事故性停电时,电调人员应严格按《松藻矿务局电力调度规程》进行电力调度;如果是计划性停送电,关系到35kv变电站的进线时,矿电调人员应与公司电调室联系,取得同意后通知申请停送电单位具备停、送电资格的人员,到公司电调室办理停电申请及停电操作票。
第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要求申请停电的单位,应提前24小时办理停电申请表,按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该申请表需机电运输科供电管理人员、分管电的部领导和机电副总签字,送调度室批准停电时间后生效(采掘头面本队区域的停电例外)。
第七条 地面35KV、6kv系统的停电只能由矿电调人员指挥,其他任何人无权指挥;井下低压系统的停送电不影响局扇和其他单位的,队的电气技术员有权指挥。
第八条 所有高、低压系统的计划性停送电必须办理停送电措施单送机运部、调度室审签后方可执行:临时性井下高低压停送电由机电二队
电只能由停电的本人执行。否则,每次处罚100元。第十八条 各类电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按设备《操作规程》及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认真执行,不得随意使用或野蛮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九条 保障设备有一个良好的使用条件、环境,如:设备的通风散热、防尘、防水,摆放、悬挂等必须良好。否则,处罚责任单位或人50元/台、件。
第二十条 使用、维护队对设备的日常检查、检修必须严格、认真执行,要求编制出旬、月、季、年检查、检修计划及日程序检查、检修内容、计划、切实实施。否则,每项处罚50元。
第二十一条 各队对日常检查、检修的安排要具体,将检修工具、材料及其配件准备好后才能进行。检查、检修后检修人员要在队值班人员处进行登记、签字认可。未认真执行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二条 各队(采煤、二线)对使用、维护范围内的设备实行“包机制”将各台设备的完好保持落实到电工人头,队管理人员实行分片管理,机运部管理人员实行分队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实实在在地把各项使用、维护管理切实地落实到现场。未认真执行的给予队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检查、检修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实施。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所有检查、检修人员应使用的工具、仪器、仪表,必须带齐,且必须是完好的,严禁不带齐工具、仪器、仪表从事检查、检修。否则,处罚50元/次。
第二十五条 新增安装的设备、由队技术员或班长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采、掘工作面新安装设备,机运部要搞中间验收,投产前必须由机运部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按《机运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采煤面主要设备的保护,队每天要进行一次完好检查,有条件试验的要进行试验,对移动变电站的低馈,每天由跟班队长与电工一道进行一次完好试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否则,处罚责任单位或人100元/台、件。
荷情况、整定值合格、各类保护完好及系统的绝缘情况等),未认真执行,由机运部提供资料,企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机运部每旬进行一次电器完好、电工操作规范、电器失爆、各类保护、设备所带负荷等的抽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查出有问题的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每次、每台件处罚50元。
第三十七条 月检查,采取互相抽检的方式,由机运部抽调各队的电工每月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凡检查,任何人都必须背电工工具、带记录本及相应的标准,必须全面开盖检查,凡不认真执行的将严肃处理。(包括机运部管理人员的日常下井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采煤队负责本工作面所有电器设备、五小、电缆的检查维修(包括其它队用设备及拆搭火),掘进队负责局扇开关、风电闭锁开关、小机车及掘进工作面所有的电器设备、五小、电缆的检查维修(不包括其它队用设备),局扇开关、风电闭锁开关更换由机电二队负责;运输队负责充电硐室、充电机(包括660V电源搭火)、车场照明及相关五小的检查维修;机电二队负责上述规定以外所有设备、五小、电缆的检查维修;负责掘进工作面初次电源形成。通风队负责监测系统的检查维修。
第四十条 复用设备,必须按原标准、设计、结构进行检查、检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检修后,必须经队电器技术员验收合格,机运部防爆员验收贴上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否则,处罚责任队或个人50元/台、件。
电工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要求各队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培训,矿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凡培训要有针对性,要特别注重实际技能的提高,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适时地安排培训,凡不认真进行培训,走过场或电工技术、技能跟不上实际需要的队将追究电气技术员的技术管理责任,并纳入队“双基”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队立即将各电工维护范围内,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
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发出,如因产品质量等造成的电器设备故障或“失爆”处罚供应部。
第五十一条 新设备到矿后的验收、检查,必须由供应部、机运部及队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在“四证”齐全,全面完好后方可入库。各单位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运部全面验收、试车正常后、在附有检修说明、记录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入库。在设备库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面完好的。否则,处罚责任单位或人50元/台、件。
第五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各类设备在地面、井下的运输、搬运、安装必须加强管理,不得损坏设备或造成设备不完好,否则一经查出,将进行100~500元。
第四章 电缆管理办法 电缆管理流程
第五十三条 6mm2以上的各种电缆,由机运部供电管理组负责管理,成立电缆管理小组,各使用、维护电缆的单位,设置兼职的电缆管理员1人(由机电技术员担任)。电缆管理小组负责全矿电缆的领取、发放、修理、入库和登记建帐建卡、图牌板、电脑管理等工作,各单位的电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电缆的计划、建帐、领取、入井、保管、验收、移交、回收、交库并对电缆的使用、维护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每月五日前电缆管理小组要将上月的电缆动态情况填表报机运部。每季、半年、年终都要进行一次汇总,并报送机运部。
第五十五条 电缆的维护责任范围:6kv高压电缆从地面变电所至井下,井下变电所至各采区及配电点第一台的高压开关主方,由机电二队维护(不包括UGSP型电缆)其余的由使用队维护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缆悬挂责任范围:
采煤队:两巷(含变压器原方以后石门内的电气设备、电缆)及文明生产区域内的所有电缆;
掘进队:风电闭锁开关至碛头段整个文明区域范围内的电缆悬挂; 通风队:井下全部监测电缆悬挂; 调度室:井下全部通讯电缆悬挂;
用于1140伏系统中或千伏级电缆用于660伏系统中。
第六十四条 各种规格电缆在投入使用前,其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高压橡胶电力电缆绝缘电阻一般应大于50兆欧;
⒉低压橡胶绝缘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兆欧;
⒊聚氯乙烯护套6KV电力电缆60兆欧/千米;
⒋交链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6KV电力电缆 A、截面16~35mm2绝缘电阻1000兆欧/千米; B、截面50~95mm2绝缘电阻750兆欧/千米; C、截面120~240mm2绝缘电阻500兆欧/千米;
⒌铠装粘性浸渍6KV电缆100兆欧/千米;
⒍铠装干绝缘6KV电缆200兆欧/千米。
第六十五条 每年的雷雨季节前,使用单位应对电网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查,其值应达到上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应撤出运回电管组进行干燥、修复处理。
第六十六条 井巷中通电的电缆,必须悬挂在帮上且悬挂高度应高出矿车的高度,掘进巷道的电缆应与风筒各走巷道的一边,生产部在巷道的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要求掘进队掘巷时打电缆挂钩眼孔,眼孔距不得大于,应作明确的规定。掘进队在掘巷时要做好电缆的悬挂工作,用电缆钩进行正规悬挂,用于综采工作面的运输巷用九钩电缆钩、回风巷用五钩。用于高档普采工作面的运输巷用七钩电缆钩、回风巷用五钩。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检查发现给予100元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未经电缆管理小组同意,随意将电缆从分管区域搬到另一个分管区域使用时,一次处责任者或责任单位5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未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剥和截断电缆,遇高压铠装电缆意外事故做中间头和橡套电缆头接线,不受此限。随意截断电缆(包括撤出,更换开关、接线盒的拆线等),无论规格大小,一个截割处处罚责任者5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报废部份电缆价值。
第六十九条 井下发现挤伤、砸伤等损坏电缆,每次每处处责任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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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将闲置电缆交回电缆班。凡不按电缆回收通知要求,按期回收电缆的每项每根罚款:50元。
第七十九条 机运部现场人员要经常检查各处电缆的使用情况,闲置、暂不用的电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电缆班。机电二队、采掘队必须有电缆线路动态图。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条 当工程进行移交时应由离去单位提出申请由电缆管理小组牵头发出书面通知,汇同接续单位一道在现场检查、核实、办理帐物转接手续。通知发出,接续方不参加验收交接,视为认可处理,其帐、物仍归离去方负责向电缆管理小组交退完清手续。不认真办理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一条 遇意外事故损坏护套或芯线绝缘层龟裂老化。绝缘电阻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长度小于5米,使用单位和电缆管理小组可以向机运部申请报废。
第八十二条 每年八月份,机运部应负责依据报废申请,会同供应、财务、安监、企管和生产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报废电缆进行检查鉴定报矿领导审批。
第八十三条 矿领导审定报废的电缆、电缆管理小组应按型号、规格消减台帐,并单独建帐、统管使用。外单位借用报废电缆,须经机运部批准,若遇出售经矿领导同意供应科定价,凭财务科收款收据方能按规格、数量发给,禁止任何人私自处理。否则每根处罚相关人员1000元。
第八十四条 电缆管理处罚条款中,未提到的违反电缆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款,机运部有权根据事实依据,给予5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