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农民工工资管理_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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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
9.6.3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政策和项目合同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诚信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项目公司成立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公司合约处,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项目公司负责监管各承包施工单位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选派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制定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公司在施工承包人毎一期的计量款中,按2%的比例暂扣计量款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连续暂扣3期后,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将在第4期计量支付时返还前3期保证金,但同时按2%的比例暂扣当期计量款,以此类推。发包人在终期支付时,承包人除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外还应在发包人指定省内媒体上连续三天进行项目工程结算的公告,公告后一个月内无工程款纠纷与投诉时,发包人方给予全部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施工承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必须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项目公司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执一份,并建档案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上报项目公司,见附表一。
第七条
施工承包人在申请计量支付或申请预付款时,应附上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如实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事项,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见附表二。
第八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中的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汇总表在每个农民工驻地公告7天,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知晓工资支付情况。9.6.3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承包人未按规定如期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及建立公告等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次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承包人不如实编报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每次处以20000元的罚款,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发现或举报并经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发出限期解决指令,期满仍未解决的,发包人将无条件代承包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处拖欠工资金额1倍的罚款。连续3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可以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第十二条
如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信访或闹事等事件,经核查属实后,项目公司有权在承包人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计量款中支付。每发生一起前述事件,项目公司将逐次从计量款中按1%的比例增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递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