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管理办法_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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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根据《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总部及院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监察机构、党员管理监督、党内民主参与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院总部及院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接受同级党政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双重领导。
第四条设立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规模较大的单位或设立纪委的单位要设立监察机构,纪委和监察机构可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第五条符合任职条件的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领导人员担任,职务排序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1
排在资历相同的领导人员前面。
第六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由有经营工作经历的领导人员担任,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行政领导职务。
第七条院属各单位纪委书记由院总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审计部共同研究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院总部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正职的选配,由院总部党委负责把关。院属各单位纪委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提名、任免或调动,同级党委和行政应事先听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院所属单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行政班子兼任副总经理。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进入公司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根据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的纪检、监察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十条推行纪检监察人员准入制度。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中。
第十一条完善纪检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将纪检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到干部培训的总体计划中,按照分
级、分类、全员培训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人员考核激励机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听取下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建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我院总部及院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XX各项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企业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党员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信访举报,保护党员和领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使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六)组织开展企业监察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等。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四章附则本办法由XX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