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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案例
1、内幕交易 【案情】
梁某精通电脑和网络,蔡某是炒股高手。两人相互“合作”,由梁某提供内幕信息,蔡某负责操作,在股市上获利。最终,两人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梁某任职于某证券公司,是公司的网管,善于网络操作,特别是远程控制,是一个黑客高手。梁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常常入侵本公司的电脑系统,非法窃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FTP上传等方式泄露给蔡某。
由蔡某进行分析后,有选择性地购买股票并获利。
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2006年7月至8月间,梁某通过在境内的多个网站开设个人博客,并在博客网页中嵌入自己编写的控制指令,利用已存在于证券交易机构网络中的程序自动读取、执行这些指令,攻击数据库,并有选择地将数据库中尚未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通过网络泄露到境外的网站。为了便于蔡某读取这些信息,梁某特意在蔡某的电脑上安装了程序以读取这些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利用。
【思考问题】
请分析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内幕交易的手段。
2:通海高科虚假发行证券案
【案情】
1998年8月28日,吉林电子集团以其下属通化无线电厂生产电视机的经营性资产连同部分相关负债、吉林紫晶电子有限公司99.72%的股权、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的股权以及TET—LCD工程所占用的13.6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江门高路华以其下属江门市高路华电视机厂、通化市三海电视机厂和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作为出资,并联合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嘉禾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将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437516151.11元、其他发起人将投入的现金1660000.00元(各发起人合计出资439176151.11元),按1:0.7969的比例折为发起人股35000万股。根据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中庆验字(1998)第196号文确认,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股款已全部到位,实收股本35000万股,发起人出资溢价部分89176151元转入资本公积金。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等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20日以证监发行字[2000]79号文《关于核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的决定。
2000年6月30日,公司刊登了招股说明书,7月3日,通海高科以61.83倍的市盈率、发行价为16.88元公开发行,发行10000万股股票融得资金16.88亿元人民币。但是,股票发行后几天,群众举报通海高科的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原计划2000年7月10日挂牌上市的股票,8日却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并展开立案调查。对调查中取得的有关财务会计证据材料的分析显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1999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调查中还发现与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相关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千多张,合计金额近16亿元,以及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帐单、银行对帐单等金融票证。通海高科在其股票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将其1998、1999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布为25亿元和1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公布为4.3亿元和2.5亿元。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经查实,1998年11月,为了达到上市目的,在黄卓灵、李长有的主持下,在江门市银晶酒店、巴黎娱乐城连续召开了5次所谓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就通海高科不符合上市要求研究如何造假,并进行了明确分工:黄卓灵负责销售公司和电视机厂造假的组织和策划;张思怀负责生产上、法律上的有关事务;黎金源负责财务方面具体造假的操作和落实工作;许桂林负责指导建账、补账。最后决定,广东高路华集团拟转入江门高路华集团作为入股通海高科的资产转移时间确定在1998年6月30日之后,江门方没有纳税的问题由吉电集团提供长春高新开发区企业免税文件予以解决;江门方没有财务账的问题由黎金源负责,按许桂林设计的预选材料重新建账和补账。1999年7月,应通海高科的要求,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日期为1998年8月27日的虚假验资报告。9月,又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2000年5月9日,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为通海高科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吉林省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做出处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通海高科因股票发行所获的募股资金应当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问题】
1、通海高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案例3: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案
【案情】
2003年6月13日,某公司的三位流通股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某交易所关于该公司的终止上市决定是错误的,请求中国证监会予以纠正,并提请对《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改)》及其补充规定进行复议审查,向中国证会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的终止上市公告不符合事实真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错误的,违反了三公原则,违背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
中国证监会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进行了审查。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证监复不受字[2003]3号),称:申请人不服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该终止上市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公司提出,请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思考问题】
1、某公司流通股三位流通股股东是否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为什么?
2、根据2005年10月27日的《证券法》的规定,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3、如何理解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4:万国证券操纵国债期货交易案
【案情】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为8539.93亿元,其中6800多亿集中在“327”品种(它是92年发行的三年期100元国库券)。该日那天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空方盟友陡然抛出700万口(合1760亿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价位迅速从152元跌落到147.5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入市现货不到200亿,万国证券公司及空方盟友下单量高于市场流量的20倍,他们是拿并不持有的证券空单游戏投资大众。【思考问题】
试分析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提示: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操纵参与者经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数量、价格,在相近时间内,向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买进、卖出的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实质是人为造市,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当跟风者纷纷光顾由造市者操纵的证券时,操纵者趁机获取巨额利润。因为相对委托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通过两个(或以上)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只要严密掩饰事先串通、共谋事实,仅仅凭交易记录一般很难证实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如《暂行办法》及《证券法》对此规定却至为概括、原则。
案例5:南山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案
【案情】
1996年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16个帐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至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同帐户对该只股票做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帐户自买自卖量占42.4%。
【思考问题】
请分析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6:蓝田股份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案情】
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沈阳市心北副食商场、沈阳市心北制药厂、沈阳莲花大酒店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1995年12月15日,其转为社会募集公司。1996年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简称“蓝田股份”)。1996年6月18日其股票上市交易。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蓝田股份进行了以下的违规行为:
(一)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对沈阳土地管理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同时盗用沈阳土地管理局名义谎称同意蓝田股份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还伪造了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
(二)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股份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账单,共虚增银行存款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
(三)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蓝田股份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予以隐瞒,未作公开披露。
(四)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10日,蓝田股份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股份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股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思考问题】
请分析蓝田股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提示:被告生态农业“连续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公司业绩,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诚实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年度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华伦所是蓝田股份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期间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蓝田股份提供的财务文件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并出具结论,以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该所却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和真实客观的原则,对具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蓝田股份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纵容蓝田股份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并连续几年将载有虚假内容的中报、年报在主要证券媒体公布,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欺诈、误导,其行为与蓝田股份一起均构成虚假陈述。
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
案例7:麦科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案情】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构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 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 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思考问题】
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质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案例8:宝安收购延中股份案
【案情】
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成立于1985年,股份全部为流通股。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以下简称“宝安”)安排下属的三家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东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共同收购延中股票。1993年9月28日,宝安华阳公司、深圳龙岗公司共有延中股份合计为6.09%。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以上必须进行公告的规定,两公司已超过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未履行发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的4.56%。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和公告义务之前,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行扫盘,致使三公司共持有延中股票的17.07%。9月30日11:15分,延中被停牌,电脑屏幕上映出了宝安公司的公告,本公司于本日已拥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现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47条之规定,特此通告。之后,为巩固其大股东的地位,到10月6日,宝安公司增持延中公司股份到19.8%,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毫无准备的袭击面前,延中稍有忙乱,他们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同时,延中聘任在应付敌意收购很有经验的施罗德集团香港宝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延中的顾问。延中提出疑问: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就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中竞价时,宝安一次就购进延中股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7%多。
延中表示,很遗憾宝安没有事先与延中沟通、协商,由于对方意图表现出敌意,袭击又来得突然,严重影响了延中目前的正常经营。宝安则表示,无意与延中公司发生对立,因为那样会给广大中小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且正在考虑以某种形式使中小股东避免损失。股份公司的管理说到底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绝不能脱离广大股东的利益;宝安的目标只是想做延中的第一大股东,对延中实际控股,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尽力以较大的利润回报广大投资者。延中认为,宝安从4.56%一下子跳到17%显然有违规之处。延中公司由认为宝安公司19.8%的持股中,除5%以外的股份外,均是非法取得、不合规范取得的。同时宝安是恶意收购,因而延中向法院诉请确认超过通过5%的近15%股份取得无效。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做出裁决,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但是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收购延中股份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并据此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另外,在证券主管部门的斡旋下,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公司放弃改选延中董事会的要求,同时延中公司也不采取反收购的措施。宝安公司持有的19.8%延中股票的收益权全部归宝安公司所有,但其表决权的55%由延中公司董事长行使,宝安公司拥有剩余45%的表决权;宝安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进入延中公司董事会,分别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但不得干预延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宝安公司增、减持延中股份须征得延中公司董事会同意。【思考问题】
1、宝安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如何理解“一致行动人”的含义?
3、如何理解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即既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又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
4、试分析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案例9:宁波联合公司将其股份两次转让案
【案情】
1996年7月8日,原告(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元公司”)、被告(宁波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公司”)签订了一份被告将其持有的500万股宁波华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现改名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代码为600768)法人股转让给原告的协议。协议规定,被告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以每股1.57元,合计785万元转让给原告。双方同意尽快过户,过户手续由原告办理,费用由原告负担。1996年11月1日,华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公告书中,被告仍为华通公司第三大股东。1996年12月24日,被告又与湖北某某公司签订了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协议,并于1996年12月27日向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为“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199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依照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原告得知此事后于1997年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过户行为无效,判定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①1997年5月,湖北某某公司将其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出售给海南某某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但由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函冻结该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致使海南某某公司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海南某某公司便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某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列为第三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有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时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下属单位,股份协议转让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便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中国证监会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1997)227号函做作出答复。【思考问题】
1、宁波中元公司对湖北某某公司取得的股份所有权是否有权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消?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有法律效力?
2、宁波联合公司与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签订的两份宁波华通公司500万股法人股转让协议,哪一份有效?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是否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
3、宁波中元公司要求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其是否有“可得利益”损失?如有,如何确定其数额?
案例10:广发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案
【案情】
广发证券公司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价。据统计,自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该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相对委托南油物业14324982股,相对当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
【思考问题】
请分析广发证券公司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1:中国证监会对违规证券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其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思考问题】
1、中国证监会有无监管权?
2、谈谈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案例12: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
【案情】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了司红光实业。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但是,1998年月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其上一年度(即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称,1997年该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为-0.86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形成巨大反差,并成为中国股市发展7年来首家上市当年就亏损的公司。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调查,于1998年11月20日公布了调查结果。经核查证实:红光实业发行前已经严重亏损,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拉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的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发行资格,并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情况。为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罚。另有一位董事因在红光实业股票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因而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思考问题】
1、如何确定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此虚假陈述案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
2、是否应追究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3、为什么另一位在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的董事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13:自然人制造虚假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案
【案情】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已经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的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他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某某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并要求公布。11月6日,《深圳某某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公告板上转发了这一消息。果然不出其所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思考问题】
问题:请分析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和《深圳某某报》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4:四公司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
【案情】
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 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以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的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 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思考问题】
请分析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