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区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_村级民政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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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2年民政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
为确保2012年全市民政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促进全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民政局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共考核13项工作,基准分共600分,其分数设置分别为:
1、城乡社会救助工作(100分)
2、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100分)
3、优抚安置和双拥创建工作(80分)
4、救灾减灾工作(40分)
5、城乡社区建设工作(35分)
6、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10分)
7、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30分)
8、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35分)
9、老龄工作(30分)
10、社会组织管理工作(20分)
11、区划地名管理工作(45分)
12、其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25分)
13综合工作(50分)
考核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巴彦淖尔市2012年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1、自我考核。2012年12月31日前,由旗县区民政局对照考核体系,逐项核实完成情况,形成综合自评报告(一式15份)报市民政局。
2、科室审核。在各旗县区民政局自我考核的基础上,各科室按分工进行审核。
3、组织考核。在科室审核的基础上,局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对旗县区民政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当场反馈。
4、党组评价。局党组成员依据对旗县区民政工作综合了解和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5、位次评定。市局考核办公室依据对旗县区综合考评情况,折算最终考核得分(组织考核得分×70%+科室审核得分×20%+党组评价得分×10%+奖惩加减分),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考评位次,报市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加减分办法
1、旗县区民政工作受到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另加6、4、2分;受到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业务部门表彰的分别另加3、2、1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加分。表彰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上述加分,由各旗县区民政局提供表彰文件(以当年发文日期为准),市局考核办公室复核。
2、被自治区党委明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市委、市政府明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被自治区民政厅明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民政局明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上述扣分,由市局相关科室复核。
3、当年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奖励办法
旗县区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设一、二、三等奖和若干单项奖,市民政局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励元、元、元。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由相关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