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_内河船员实操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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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应变能力,进一步完善内河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结合上海地区内河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方式及安全责任
1.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申请人实际见习的船舶和航区(线)上进行,实际见习的船舶和航区(线)应与所申考类别的船舶和航区(线)相符,其承考船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或申请人自营船舶,原则上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结合生产进行,若难以结合生产时,也可以停产考试。
2.在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3.承考船舶必须适航,主考官和评估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确保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4.承考船舶所配备的船舶设施、设备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要求,主考官和评估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所配设施、设备,无法满足实际操作考试某项目所需时,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有权拒绝或中止该项目考试。
二、申请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条件与手续
1.申请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由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私营企业,以下同)统一向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并满足下列条件:
(1)已提交相应的申请船员适任考试报名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求;
(2)经过与所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船员适任培训(如需);延伸航区(线)的申请人(包括初考),航区(线)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延伸航区(线)指申请人延伸申崇沙航区或长江干线)
(3)理论考试科目至少有一门及格;
(4)初次考试申请人(包括延伸航区(线)),应在所申请的相应航区(线)上进行3个月的职务见习;申请船长或轮机长职务的船员应在所申请的相应类别船舶上进行3个月的职务见习。
2.对确需完成相应船员适任培训的申请人,承担船员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向考试机构提交船员适任考试报名书面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附件二),驾驶专业还必须提交《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三),《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由培训机构统一填写、打印,并粘贴照片,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申请类别职务、延伸航线以及实际操作考试应考考试项目。对不需要参加相应船员适任培训的申请人,由船舶单位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或船舶经营人向考试机构提交船员适任考试报名书面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由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统一填写、打印,并粘贴照片,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申请类别职务、航区(线)以及实际操作应考考试项目(申请补考的只需填实际操作补考项目)。3.考试机构受理培训机构或船舶单位提交的船员适任考试报名申请材料、《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报名汇总表》(驾驶专业)和《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审查提供的报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确认每个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进行补正。
4.申请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补考者,由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重新向考试机构提交《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申请表》、《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自初次船员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补考考生的所有《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均应归档保存。
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安排
(一)考试报名确认
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在申考人满足实际操作考试条件时,向考试机构提交《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申请表》,考试机构对申考人的相关信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适时安排主考官及评估员上船实考。发现问题,及时告知。
(二)发放准考证
考试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理论考试成绩、船员适任培训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再次确认每个申请人实际操作考试的项目,并打印准考证,交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发放。
(三)考务安排
1.考试机构根据《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报名汇总表》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结合船舶单位或船舶经营人提交的《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申请表》进行核实,及时安排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并在《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记录簿》上(附件四)做好相应记录。2.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必须由考试机构组织安排,任何船舶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请某主考官或评估员组织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未经考试机构委派的主考官或评估员所组织的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律无效。3.凡经考试机构安排落实的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上船地点和日期双方确定后不得改变,若遇特殊情况改变上船地点和时间,应考前两天通过书面或电话联系方式向考试机构报告。
4.船舶单位应安排分管船员或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及联络员参加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船舶单位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与考试机构联系,并委托安全管理部门或机务管理部门主管参加。5.船舶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分管船员或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联络员、安全管理部门及机务管理部门主管组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每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举行前一天,考核小组应对承考船舶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承考船舶应适航,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应配置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四)主考官、评估员的委派和要求
1.主考官、评估员由考试机构根据部海事局相关的规定聘请,并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主考官、评估员由考试机构书面或电话委派,每次实施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评估员不得参加本船舶单位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2.主考官、评估员因故不能担任某日的考试任务时,应事先通知考试机构,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理。
3.主考官、评估员接到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任务后,应领取《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根据申考者所申报的船舶类别、职务及航区(线)进行认真确认,以防止漏报或漏考相应的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4.在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期间,主考官全面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包括考场纪律)及结论评定,评估员全面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规范实施、考试质量及考试效果。若发生问题,评估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考试机构报告。
(五)组织实施评估 1.考前准备
1)船舶单位考核小组考前一天到承考船舶,对考试准备情况进行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检查,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检查船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申考人应考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所涉及到的考试设施、设备配置是否齐全,并是否处于适用状态。
2)船舶单位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准备和检查工作要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规定,努力做到准备周全、检查到位,为每一个申考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3)船舶单位考核小组在检查中发现承考船舶不适航或承考船舶无法满足申考人相应实际操作考试项目所涉及到的设施、设备要求的,应在考前一天向考试机构报告,由考试机构决定是否暂停实际操作考试。否则,因船舶设施、设备不齐全或无法操作,而导致考试中止或拒绝的结果,由船舶单位承担责任。
4)主考官、评估员考前一天应根据申考人所申考的类别、职务,准备相关考务用品,备妥题卡,熟悉所申考类别、职务的相关考试项目、考试要求及操作规程。必要时,可先到承考船舶熟悉评估场地、设施和设备,督促和检查承考船舶的准备情况。2.考前检查
主考官、评估员在评估开始前30分钟到达承考船舶,对承考船舶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若承考船舶不符合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及安全要求,无法确保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正常进行时有权拒绝或中止考试,并立即报告考试机构。3.召开考前会议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由船舶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负责召集会议,全体船员参加。评估员核对考生身份,主考官或评估员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考生按照评估安排确定的规则进行抽选评估题卡,并经评估员确认;根据抽选评估题卡情况,排定考生考试次序;主考官或评估员宣布实船操作考试项目及抽选评估题卡情况(只告诉考生卡号),扼要介绍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各项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4.出航准备
每个考生都必须熟悉出航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定一名考生具体负责出航前的准备工作,其余考生协助落实相应的检查工作,若考生少,要求全体船员支持配合,服从考生的安排,确保船舶适航。5.船员实际操作项目考试
1)实船操作项目考试:每个考生根据抽中的题卡要求(“避碰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运用”是驾驶专业所有考生必考内容)及排定的考试次序,进行相关操作;考生应服从主考官或评估员的指示,听从指挥,回答问题,完成指定做的一切动作;主考官或评估员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范,根据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评定成绩。在正常情况下,承考船舶船长、轮机长不得干预考生操作,当发现有可能危及安全时,船长、轮机长应向考生提醒,紧急时应立即接管操作或中止考试,确保承考船舶航行安全。
2)现场回答及现场操作项目考试:每个考生根据抽中的题卡及排定的考试次序,按照主考官或评估员要求进行现场回答及现场操作或笔试,主考官或评估员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范,根据考生的现场回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答及现场操作或笔试情况,评定成绩。
3)评估过程中,主考官巡视评估现场,及时处置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应急情况,向评估员实施业务指导。未经主考官同意,评估员不得擅自调换评估题卡,改变评估形式,由他人替换本人进行评估及给考生当场补评机会等。
4)由于船舶设施、设备及航行区域的局限,允许应急应变项目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操作和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它项目内有两个科目(题目)以上的,条件不具备时允许一个科目(题目)采用操作和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它项目内只有一个科目(题目)的,必须进行实船操作,如果无法进行实船操作,该项目的评估视为不及格。6.评定成绩
评定会由主考官、评估员、船舶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船舶单位安全或机务主管、承考船舶船长或轮机长等人员参加,评估员讲评考生的实船操作和口试情况,结合考生平时的工作表现,商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各项目结论,主考官或评估员做好现场评估记录。7.宣布考试结论
召集考生宣布考试结论,必要时由全体船员参加。考试结论由主考官或评估员宣布,评估员根据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情况进行讲评,对存在的问题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对正确的做法,加以肯定和表扬。8.成绩公布
评估员根据现场评估记录情况,在《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上海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绩表》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确认,主考官经当场确认后,在主考官栏签名,并填写日期;专业主考对经审查确认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进行汇总,填写《评估成绩登记表》(附件五)留存。同时将核准的考试成绩在船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30日内制作成绩通知书,通知船舶单位到考试机构领取成绩通知书。
船舶单位收到成绩通知书后,若船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应立即准备相关申请发证的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申请发证事宜,以防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过期失效。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201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