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2001)6号文件、学位办(2002)9号文件_50号文件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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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教高〔2001〕6号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这是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经统一部署、有关高校申报和专家评审,现决定首批批准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为做好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进入新世纪跨越式培养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明确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加快软件人才培养是重要保证。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二、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在加大软件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的同时,把培养大批各类复合型软件人才作为重要任务,为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
三、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要以进一步推进办学机制改革,主动推进国内合作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基本办学模式。可以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兴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开展切实有效的产学研合作作为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方面,要与国家级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要使学生能够参与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
提倡并鼓励各示范性软件学院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大学、软件公司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特别要重视同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同国外大学和软件公司、企业的合作中,逐步建立起我国软件人才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为目标,切实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要加强计算机与数学等相关学科、软件与硬件的有机结合,加强CMM、ISO9000等工程管理以及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用国际上最新优秀原版
教材、使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均要努力在短期内达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十分重视硬件建设,尽可能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条件。要制定和实施保证名师上讲台的措施以及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把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质量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也是试点性软件学院,提倡和鼓励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的国外大学或公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不同特色,不搞一种模式。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积极探索教学模式的改革,结合本院优势以及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努力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待教育部、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同时,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制订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机会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贫困学生奖(贷)学金制度等,支持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要把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同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紧密结合起来。示范性软件学院所在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把它作为向新兴学科的高水平进军、大力度的学科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抓好中外合作办学、促进产学研结合,直到为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贡献的一项重大举措抓好抓实。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
[2001]3号)提出的建设目标和试点内容,尽快组织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学位办[2002]9号
关于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软件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经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系列中增设软件工程领域并在该领域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现将该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以下简称软件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的确定 开展培养软件工程硕士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具有“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有一支既有软件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师资队伍;有与企业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软件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人员落实。已开展其他工作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工作且具备上述条件的高等学校,若需新增软件工程领域,请在填写本校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时,填入与新增软件工程领域相关的内容。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但未曾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且具各上述条件的高等学校,若需开展培养软件工程硕士工作,应填写《培养工程硕士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计划表》),以及与培养软件工程硕士条件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校培养软件工程硕士的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并依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确定可培养软件工程硕士及授予相应工程硕士学位的单位。《申请表》和《计划表》(《申请表》和《计划表》的样表可从下载)及其他书面材料,请于每年2月底前递达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招考与录取
1、考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考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工作人员,原所学专业和年龄不限);
(2)较系统掌握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软件开发或软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2、入学考试
报考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须参加入学考试。入学考试分全国联考和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两段进行。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其中外语和数学实行全国联考。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重点是考核考生对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解决软件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3、录取
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
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录取人数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的培养力量自主确定。录取名单及成绩送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高等学校的招生方式,参照教高[2001]6号文件执行。是否参加全国入学联考,由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名单送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软件工程硕士是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和发展需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对软件工程技术人才需求培养的高层次实用型、复合型软件工程技术和软件工程管理人才。各培养单位应针对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培养特点,制订相应的教育教学文件,保证培养质量。为规范培养环节,由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制订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另发),供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培养方案时参考。攻读软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学位论文(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项目技术报告、关键技术的研究论文等)答辩,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四、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对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检查,对不能保证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工程硕士培养资格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二月五日抄送: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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