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冤假错案才能普遍感受正义_对冤假错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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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冤假错案才能普遍感受正义
2013年07月05日 09:10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时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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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
“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许多案件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势下,如何防止冤假错案伤害公平正义?周强院长关于“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的要求,是法治社会运送公平正义科学合理的方式。只有不受干扰的、独立的审判机制,才能尽可能保障裁判的公正。
习近平主席曾经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要实现普遍正义,就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保持客观和中立,任何不必要的干扰,都可能为制造冤假错案埋下隐患。让公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尽可能少地发生冤假错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这些犯罪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源头败坏了。”以保障法院审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冤假错案等不公正裁决,实际上,是在保护正义河流的源头不被污染。
要保证法院行使审判的独立裁判权,对于法院而言,最重要的是敬畏法律和事实,让法律作为行事的唯一准绳,让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允许除了法律意志之外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更应拒绝一切僭越程序正义的行为存在。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公共舆论,都不应该成为干扰审判的因素。同时,对于法官而言,必须对判决的结果承担责任,如果错判,就必须追究责任。
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还是张高平叔侄轮奸案,司法不公所制造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不幸,更是让整个法治文明蒙羞。通过这些冤假错案,应该反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否严格遵守法律的标尺,是否充分尊重程序正义,是否充分尊重各方的法定权利?还是在某些力量的干扰下,在审判的时候发生了偏倚? 行使独立的审判权,是维持司法独立性的核心要义。不受干扰的审判,法槌之下,才能尽可能避免冤情的存在。任何干扰的力量和意志,都可能让法槌敲偏离。建立健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的意义,正是在于此。
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程序正义,中正不阿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