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工作_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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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五个考核指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增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2、城镇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报告期内,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人数。

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指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数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登记失业率×100%期末从业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5、小额担保贷款:按各镇人口数量分配任务

(1)贷款对象: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微利项目认定: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其余均视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可以享受财政贴息)。

(3)贷款期限:2—4年(目前我县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两年)。

(4)贷款额度:A、一般2—5万元 B、大中专毕业生10万元 ;C、妇女8万元; D、合伙创业20万元;E、劳动密集型企业200万元。

(5)贴息标准:个人创业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6)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向各镇人社所申请,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后向县担保中心申报;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县担保中心申请,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查后;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担保中心审批。

(7)申报材料:附后。

(8)各镇小额贷款工作职责:一是做好小额贷款宣传工作;二是帮助自主创业贷款人员申报小贷贴息;三是协助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四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创业大户和创业企业详细情况;五是

及时上报小额贷款统计报表,做好每个年度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自行贷款贴息的人员的台账建立工作。

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

(1)培训对象:城镇下岗职工、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退伍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培训时间:不低于150课时;

(3)申请创业培训开班材料:见附件材料单。

2、就业、失业登记

(1)登记范围:按照《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就业登记的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从业人员;失业登记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的所有人员均符合申领《登记证》条件。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除外;

(2)重点发放登记人员:

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人员;

④享受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自主创业人员;

⑤当年在本县就业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

生;

⑥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残疾人;

⑦零就业家庭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人员;

⑧城镇所有未就业人员;

⑨当年在本县转移的农村劳动者;

⑩其他享受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人员。

(3)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见附件材料单。

3、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补贴条件:

①对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职工,且年龄符合“3848”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

(3)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4)补贴期限:①应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

(5)申报程序:用人企业或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

申请)按材料要求向县就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核后,提交县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6)申报材料:见附件材料单。

4、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报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或用人单位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①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招录的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②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城市环卫和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炊事、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提出并报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2)安置原则:录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3)安置对象:

①下岗职工中“38”、“48”等就业困难人员;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③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⑤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⑥失业的残疾人;

⑦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⑧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4)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5)补贴期限:①应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

(6)申报程序:①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由人社部门对岗位设立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设立要求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织考试考核、录用等工作。②经人社部门组织招聘、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材料要求向县就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核后,提交县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7)申报材料:见附件材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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