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办法_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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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提高星级饭店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关于调整饭店星级评定方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科学管理。
第三条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国家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含白金五星级)划分旅游饭店星级等级。
第二章 星级的评定范围及使用年限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经评审,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的县级星评机构,经省星评委授权,负责本市(县)
一、二星级旅游饭店的评定、批复和三星级饭店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个扩权县(市),应在所在省辖市星评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二星级饭店的评定、批复工作;会同省辖市星评委向省星评委推荐三星级饭店。
第四章 星级评定的程序和规程
第八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星评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第九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应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相应的星评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一、准备工作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成立饭店星级创评领导机构,负责饭店创星工作;
(二)召开饭店创评星级动员大会,增强全体员工的创星意识;
(三)举办星级标准培训班,使每个员工熟悉星级评定标准和岗位职责规范;
第十一条 受理饭店申请后,有评定权的星评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定检查。星级饭店评定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进行。
一、明查:
(一)有评定权的星评机构委派星评员持检查证明进行实地评定。星评机构应提前三天通知受检饭店。委派星评员一般为2人,最多不超过3人。
(二)明查侧重检查饭店在必备和选择项目上的达标情况,并对《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表》和《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进行评定。
(三)明查中,必备项目缺少一项的,必须整改后再通过明查;缺少两项以上的,不予通过明查。选择项目缺少两项以下的,必须整改后再通过明查;缺少两项以上的,不予通过明查。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低于最低分数5分以内的,必须整改后再通过明查;低于5分以上的,不予通过明查。
(四)星评员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定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关于对××××饭店进行×星级初(终)评情况的报告》,签字后,与《中国星级饭店评定报告书》同时提交受派星评机构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和整
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星评机构。星评机构根据整改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委派星评员对饭店进行终评。初评未达标的饭店,原则上不再进行终评,星评机构应将暂不予通过初评的原因及星评委意见书面反馈给受检饭店。饭店可按照星评委的意见,在经整改和完善必备项目之后,重新向星评机构提出申请,星评机构应在至少距上次评定6个月后再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各级星评机构应分别负责建立所评星级饭店的档案,实行一店一档制。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定工作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在实地检查时,星检员应独立工作,提出自己的评定意见。组长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检查结论。星评员在评定检查工作中意见不同时,可在检查工作中记录中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委派星评机构办公室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星检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执行检查任务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有关检查的正常费用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第五章 星级饭店评定的公示制度
(三)公示内容:饭店的所在地、饭店名称、拟申报星级、接收申请日期、初评情况(星评员姓名、初评日期、初评意见)、终评情况(星评员姓名、终评日期、终评结论)。
(四)公示结果:如公示过程中未收到有关异议,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终评工作完成后20内,对该饭店的申请予以批复。否则,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将在调查后决定是否批准该店申请。
三星级和三星级以下星级评定工作的网上公示,由各省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权限,参照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公示方式自行实施。
第十七条 对在公示中所反映的问题,各相应星评机构应认真核查处理。对有关重大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星评机构应暂停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章 对星评员及受检饭店的要求
第十八条 星评员在接到星评或星级复核工作任务之后,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并在星评委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星评工作任务。
(六)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二十二条 受检饭店应做到:
(一)如实介绍饭店的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星评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扰检查工作;
(二)陪同检查的饭店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三)不得特意准备专供应付检查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弄虚作假;
(四)在星评员抵离饭店时,不得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
(五)不得借检查之机向星评员馈赠礼金和贵重物品;
(六)发现星评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星评委举报,经星评委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第七章 星评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省级星评员的聘用与管理。星评员队伍由旅游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中从事饭店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在全省四星级
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星评委授权或书面认可,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或准×星级)称谓进行宣传招徕及其它活动。否则,按《河南省旅游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河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