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_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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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伴随法院的诞生和审判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光辉历史。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所引起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保障严肃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服务的需要。
当前,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也是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审判工作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的肯定。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整个建设中,一直没有被认真重视起来。没有象抓审判改革那样去抓法警队伍建设,也没有象研究审判工作那样去研究法警工作,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但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法警机构自成立以来,队伍的集中管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法警支队与各基层大队名誉上是领导关系,其实质是什么也管不了。就落实编队管理来讲,笔者作了一些调查,很多法院的法警目前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仍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进行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归办公室管理并兼任司机或业务庭书记员等项工作;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仍体现不出“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双重管理机制。因此难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以安徽省池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为例,全市共有司法警察17人,40岁以上(包括40岁)的竟有8人,占总人数的47.1%;36—39岁(包括36、39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35.3%;35岁以下(包括35岁)的只有3人,仅占总人数的17.6%。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从全国发生脱逃事件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外,还有押解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重大刑事押解工作的问题存在。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押解人员无论是从体力上,还是从年龄上,都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三是司法警察素质不高。司法警察队伍有没有战斗力,关键看每个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不高。现在有的法院把单位内部没有法官资格的同志或者是其他部门的同志往法警队送,还有一些同志穿着法警服,拿的是法警工资,享受着法警待遇而不从事法警工作和参加法警的训练,这些同志既占了编制,又脱离了警队的管理,长时下去,不利于法警队伍的建设,因而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
四是警用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目前不少法院的司法警察装备落后的现状已难以适应队伍建设的需要,其根本的原因是经费严重不足,管理不畅。据调查,目前很多法院的行装部门负责管理车辆、警服、警号和警用标志牌等,通过多年来的实践看,这样的管理弊端很多,事毕造成了管理的人不用、不穿,用的人不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每当法警晋衔后需要更换警衔肩章、新进法警需要量体裁衣和年度换装时,均难以做到及时保障,到位服务。上述这种管理模式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暂行条例》中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司法警察的装备”。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这条规定在不少法院也很难落实。现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辖三县一区五个法院仅有囚车5辆,其中有三辆囚车老旧,车况差,且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时必须经过申报办公室批准,才可调用,法警支(大)队除了配备了一些基本可用的手铐和警械具外,没有装配其它含金量大的高新技术设备,司法警察个人也缺少防身器材,难以确保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装备滞后,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若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必定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车辆不能及时到位,人员不能紧急出动,即便能赶到事发现场,也不能在对抗中形成优势。而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集中,大的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
发生,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重要场所,这就需要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来承担。
五是司法警察严重缺编,且在编法警兼职比例过大。以池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两级法院应编干警343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按单位控编数的12%配齐的要求,全市法院应配备法警41名,但目前只有17名(仅占法院总控编数的4.9%,与规定比例的要求还差距很大),在职12名,兼职5名(占现有法警的29.4%),缺编24名。其中,中院应编法警9名,在职3名,缺编6名;贵池区法院应编10名,在职3名,兼职2名(其中一名在立案庭,一名下派当村支书),缺编5名;东至法院应编10名,在职4名,缺编6名;石台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缺编5名;青阳法院应编6名,在职1名,兼职3名(其中二名在执行庭,一名在办公室兼职司机),缺编2名,具体情况可参见图三(池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人员分布图)。由于缺编多、兼职多,警力严重不足,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一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多名人犯的情形,这不仅不符合上级的要求,而且容易发生人犯逃脱等恶性事件。
基于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要建立健全适应法院改革需要的法警队伍管理体制。首先,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要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抓法院队伍建设不能忽视抓法警队伍的建设。其次,最高法院要与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比照公安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总队、支队、大队职级,提升司法警察的职级、工资待遇。努力为司法警察队伍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环境。第三,进一步明确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的责任与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编队不编、管理管不到的突出问题,切实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实行编队过程中,要明确各级法警队的责任和权利,在选配警队领导时,下级法院要征求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在晋级晋衔时,应由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严格把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作用。从而大大地增强了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要尽快解决法警队伍老龄化问题,一是要认真组织清理不适宜担任法警工作的人员。对少数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的同志不适宜继续在法警队工作的人,要妥善安排好新的工作岗位,让这些同志感受到法警队的温暖和组织上的关心;二是要制定有关文件,明确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一旦法警到了最高任职年龄,组织上应及时解决更换岗位。笔者认为在法院当任法警的年龄最高不易超过35岁(除当任法警队领导外),否则年龄大了,就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3、要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上下功夫。一是要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机关业务理论,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最高法院每年应组织全国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支队领导参观、学习、和考察,高级法院每年应组织1—2次的司法警察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也应当组织业务学习和训练并抓好每日的体能训练;二是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当组织司法警察开展各项专业比赛,以此来推动法警素质的提高;三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征得地方政府、人事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同意,采取聘任制的方式,在当地招收年轻有为的、素质过硬的退伍战士担任司法警察,严格把好法警的准入关,在招录司法警察时,应严格招录条件,搞好体检和体能测试。四是在编制内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学院的毕业生,配齐配强警力,加强法警队伍建设,保证法警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4、要进一步加强法警现代化装备建设。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无论是刑事押解还是司法拘留,或对死刑的执行,都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如没有严格的管理、良好的装备,将难以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笔者认为,第一,要切实加强法警装备建设,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落实警用装备、器材、警服等由法警队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装备、器材的品种、数量和配制标准,并将落实装备管理工作列入法警年度考核之中,从而使装备落后的问题和装备管理散、乱现象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第二,要制定警用装备建设的发展规划。各级法院每年要计划列入一定的装备经费,用于法警装备的更新、维护及保养,保证装备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5、要着力解决法警严重缺编和清理法警兼职比例过大的问题。一是要落实编制,补齐补足警力。这项工作需要人民法院的领导多与当地政府领导商议,要这些领导认识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求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招录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法警制度建设,清理兼职法警,做好归队工作。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下过通知,要求清理兼职法警,实行编队管理,但是 2
很多法院由于多方原因,没有很好的抓落实。因此,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必须由上级法院组织督办组到各地督办才能落实到位,让法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干好本职工作。
以上谈到的这些问题目的就是为了法院的全面建设,建议加强法警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使司法警察队伍不断走向职业化建设道路。尽管该道路还很漫长,但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审判领域的拓宽,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队伍,走职业化建设的道路势在必行。面对新形势,大力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提高法警的职业素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和考核的法警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有效地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作用。我相信只要我们做出种种努力,不断完善司法警察各项规章制度,将司法警察队伍真正纳入法制化治理轨道,那么我们就能使司法警察在职业化建设道路上不断奋勇向前迈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