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村评选管理办法_温州市文明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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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明村评选管理办法

时间:2009-03-13 15:47来源: 作者: 点击: 381 次

温州市文明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为提高文明村创建质量,加强文明村创评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文明村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活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村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表彰温州市文明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围绕建设“三个温州”总目标,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以提高农村文明程度、村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主要任务;充分了解村民的愿望和要求,坚持从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事情做起,不断满足村民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温州市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生产发展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地域优势充分发挥。

2.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培育和发展村域经济,农工贸总产值居本县(市、区)领先水平。

3.认真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发展节约型、生态型、高效型、市场型现代农业,耕地生产利用率高。

4.随着农业产业的成形和壮大,不断促进农村农民工人化。

(二)生活宽裕

1.村小康实现程度较高,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处在本县(市、区)前列。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集体资金每年有较大比例用于公益

事业。

3.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交通等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4.开展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

5.具有一定形态的商业服务网点。

6.建有村文化园或面积不小于50M2、有相当图书藏量和阅览报刊的文化活动室。

7.公共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400 M2,配有相当的运动健身器材。

8.逐步施行社会保障,享有一项以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人口的比重逐年递增。

9.医务室面积30 M2以上,医生有执业资格,药械来源符合有关管理规范。

10.孤寡村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1.村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农民生活城市化,衣、食、住、行、娱呈现新农村居民格调。

(三)乡风文明

1.加强思想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深入开展“三个主义”、牢记“两个务必”和形势政策教育。

2.加强道德教育,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三德”教育经常化;“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

3.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防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婚丧、生育、升学和建房等没有讲排场、摆阔气、搞攀比等铺张浪费现象。

4.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既统一思想又尊重差异,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

5.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村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村落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严重经济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违法违规网吧经营,无邪教活动。

6.村民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8.社会风尚良好,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健康文明、丰富多彩。

(四)村容整洁

1.制定并严格实施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

2.村庄布局合理,建筑实用美观,房屋错落有致,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

3.路网布局合理,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100%。

4.给水、排水管网布局规范合理。自来水入户率达95%以上,有合格农村生活饮用水源,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6.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

7.重视绿化,平原村、半山区村和山区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5%、20%和15%,主要道路和河道两边实现绿化,住宅之间、村民庭院绿化好。

8.厕所卫生化改造率达到90%,村内建有相应的专用公共厕所。

9.生活废弃物处理有专人负责,保洁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并实现区域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具有相应的生活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系统。

10.村辖区内主要河湖、饮用水源等水体水质、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1.塑料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12.清洁能源(如电、太阳能、天然气、煤气、沼气、风能等)利用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3.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群众工作生活环境良好。

14.划入禽蓄禁养区的村,按要求完成关停禁养工作。规模化禽蓄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90%,禽蓄养殖场污水处理率≥80%。

(五)管理民主

1.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建全,村“两委”关系融洽,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勇于开拓。

2.加强民主建设,“四民主”两“公开”村民自治机制健全。

3.村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

4.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民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民议民决制度完善。

5.村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度高。

6.村辖区的企事业等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驻村各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

行业行为,增强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六)创建扎实

1.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创建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

2.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运行有力,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

3.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文明村民、文明家庭、文明路巷、文明小区、文明单位等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城乡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

4.整个创建活动注重过程,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并使之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得实惠。

5.创建工作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温州市文明村的评选。实行“提档升格”原则,参加温州市文明村评选的村,须是被命名并坚持创建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文明村。

第六条 申报程序。各县(市、区)文明村依照温州市文明村评选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自查达到申报资格的,可自愿向当地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文明委。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文明委初查同意后予以填写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市、区)文明办〕制发的《温州市文明村申报表》,然后由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推荐申报。

第七条 温州市文明村的考核。市文明委接到申报后,统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村,通过公示后,由市文明办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文明委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 温州市文明村,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报表彰。

第九条 对温州市文明村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适量的物质奖励。首次命名的温州市文明村给予每村2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每届期满复评合格的温州市文明村,给予每村追加0.5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条 温州市文明村的创建,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取得文明村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即予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励性经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 温州市文明村的日常指导、监督,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负责。

各地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创建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创建工作的发展,并及时向市文明委汇报创建动态。第十二条 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做好创建规划、活动组织、检查自评等工作,抓好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创建工作档案。

创建工作档案材料(包括纸质和非纸质等)详实、分卷合理、形成系统,能总体反映行政村概况,获得荣誉情况,创建活动的内容、过程及其成果等等。

第十三条 市文明办要加强对全市面上文明村创建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温州市文明村创建工作检查。

第十四条 温州市文明村实行届期制,每年评选命名(或保留荣誉称号)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保留)荣誉称号的村须参加复评。

第十五条 复评的温州市文明村,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或限期整改;创建工作退步、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建议市委、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基于“提档升格”原则,温州市文明村为当然的县(市、区)文明村。要撤消温州市文明村的县(市、区)文明村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

第十六条 被命名(或保留荣誉称号)的村,在届期内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牌匾。届期已满,被撤消了荣誉称号的村,由命名机关主管部门委托推荐部门收回荣誉牌匾。荣誉证书作为荣誉历史凭证由村保留。

第十七条 被撤销温州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不得参加下一届温州市文明村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对重新命名的温州市文明村的创建经费补助,参照复评合格的温州市文明村施行。

第十八条 温州市文明村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市、区)文明办报备;出现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的,温州市文明村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县(市、区)文明办均应及时书面报市文明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印发的《温州市创建文明村工作标准》及2001年市文明办印发的《温州市级文明村评分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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