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_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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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

时间:2012-01-29作者:郑永文

来源:正义网

目前,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的粮食补贴、石油价格补贴等日益增多,农村基层组织中涉农资金职务犯罪也日渐凸显,在实践中,就有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

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有观点认为村党支部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在立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因而不能将村党支部理解为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看,其对党支部已有明确的规定,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和政治生活的实践,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力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即村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按照政治生活的实际,如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而对其实施领导的党支部人员反而不能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立法解释的表述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这一表述意味着村基层组织不限于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制实践,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同级的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一般而言,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因立法技术原因,立法文件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的组织进行表述(如刑法上只讲“国家机关”,而未表述为党和国家机关;同时,个别法律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和公司法等少数法律也对党的组织作了规定)。不管有无明文表述,人们均将党的组织赋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比如,人们在执行刑法时,从来没有怀疑过乡以上各级党委这些党组织属于刑法上所指的国家机关。因此,将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视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这一观点,在法理上和实践操作中基本无争议。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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