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_四川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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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药卫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相关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 定
第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四川卫生事业作贡
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科研教学能力。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六)一般应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人选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作为第一主研获得过两次及以上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4篇及以上。
(三)撰写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四)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并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十一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并经适当方式公示后,报厅党组批准后发文公布,颁发《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切实发挥在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学科、专业优势。
(三)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课题及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种咨询、评议任务。
(五)积极培养年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优先参加由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在申报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
(三)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努力改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机会。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五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管理期满后,取得新的成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与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促进后备人才的成长。
第十六条 对管理期内的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定期考核。所在单位应对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每年考核一-4-
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卫生厅审核,报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考核不合格。
(六)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并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5日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