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_民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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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第四条 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 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在CSCD核心库期刊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视同CSSCI的报纸、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论文奖励中,SCI、SCIE、EI、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检索。其它论文的奖励须由本人提供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
第十一条 获得第九条所列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奖励记给排名其后的导师。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离退休一年后(延聘视为未退休)所出成果在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内的,奖励加倍。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数和奖励额度分别为: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先进科研工作者不低于75%),每人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属于社科、自科成就奖范畴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社科处、科技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已特别说明的外,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施行的奖励金额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