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_我国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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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经营效率低下,公司治理上的缺陷是重要的原因。目前,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其他两家银行的改革也在有序地推进。而此次改革,焦点 问题 就是改革能否真正促成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健全。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改造
金融 是 经济 的核心,而四大国有银行居于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银行开始了短兵相接的竞争。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相继成功上市,并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架构,但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穿新鞋,走新路”,通过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安全、健康、高效的 发展 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简要 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可以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5年以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式治理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198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由工、农、中、建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开始形成,中央银行体制开始建立,各专业银行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直属局级实体,对下垂直领导,自成体系,接受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货币发行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式治理结构下,政府直接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总行内部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各分支行也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利,具有准法人性质,其行长也相当于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当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干预屡有发生,同时,行政式治理使党政部门参与对商业银行领导层的考核、评价、监督、处罚,失去 社会 对银行的监督机制。
(二)1995年以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向公司化治理方向努力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市场经济的框架后,银行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脚步明显加快:1.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总结 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银行改革的经验,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体系的需要,吸收国际上商业银行立法的经验,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 法律 依据,同时,明确四大银行的性质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能,同时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从法律层面看,商业银行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了某些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2.1995年四家专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被剥离后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对专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专业银行之间分工淡化,出现业务的交叉和市场化竞争;3.1998年,国家发行2700亿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4.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将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则向四大银行定向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等价给付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明显改观,抗风险能力加强。5.2004年国务院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以帮助两家银行实现股份制改造。6.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6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上市成功。可以说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果。与此同时,其他商业银行的改革也在积极推进,农行也正在酝酿上市。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按照2004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督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银行公司治理经验,建立起了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构架,银行的大多数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到位,还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在国家的直接帮助扶持下,通过设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注资、财务重组、不良资产剥离等方式,使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建立起了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从“标”上实现了 现代 企业 制度的改革,然而,在“本”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产权经济学 理论 认为,产权的界定必须是清晰、明确和完整的。在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前,四大国有银行均为国有独资银行,产权安排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位一体的国家所有制产权。但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一个真正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对四大国有银行行使所有权。2002年,中、建实现股份制改造,从形式上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但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中央汇金公司通过注资的形式成为中行、建行的国有股东,与原来的国资委不同的只是中央汇金是公司,派出董事,参与分红,但是,中央汇金本身也是国务院下设的国有独资机构,也面临这“廉价投票权“的考验,如果它未解决好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央汇金无非也是一个变相的政府职能部门而已,它的设立也只不过在原来冗长的委托代理链中又增加了一个环节,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产权的明晰界定,同时,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也明显存在。(二)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链过长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本质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然而,在目前现有的国有商业银分=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呈现出委托人一个(国家),而代理人多个所引致的多重且链条过长的委托代理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将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决策失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委托人角度看,因信息不对称、不充分,造成监控失效,导致监控成本扩大,从而增大了代理成本;从代理人角度看,因代理链条过长,导致决策难以及时有效,造成代理成本增大。(三)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来说,其拥有银行的控制权,但是却没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他们的报酬基本上保持着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银行的经营业绩缺乏必然的联系。再加上这些经营管理者是无需承担银行的经营风险的,因此,他们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行政性的,而不是市场化的,这样不但很难激发其通过努力工作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而且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己谋求灰色收入。另外,从约束机制来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发展迟缓,银行财务状况不透明,因此,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说,无论是来自所有者还是来自市场的约束都很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