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分工_迎检人员分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公、检、法、司分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迎检人员分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分工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1、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2、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减刑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报中级人民法院。

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向原裁判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4、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5、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6、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形成评估意见后提交委托机关。

4、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5、及时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6、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监狱、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

7、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8、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9、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的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和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须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10、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天但不足一个月的请假申请。

11、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变更居住地申请,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进行审批。

12、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3、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向原裁判县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申请,并将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6、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情形的,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7、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18、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应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同级居住地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19、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0、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21、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22、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23、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24、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层司法所

1、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3、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及时向其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4、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矫正责任书。

5、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6、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七日内的请假申请。

7、对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8、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9、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其每月上交病情复查情况。

10、定期开展走访活动,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11、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若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12、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掌握治疗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反馈情况。

13、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并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14、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5、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16、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17、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18、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9、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20、社区矫正期满前,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应当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

监狱职责分工

1、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加强出监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同时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4、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5、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6、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职责分工

工作职责: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1、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5、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6、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收监执行建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7、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8、与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9、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职责分工

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2、与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3、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职责分工

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1、公安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5、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6、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工作。

7、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8、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9、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1、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7、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8、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9、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0、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11、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

《公、检、法、司分工.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公、检、法、司分工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迎检人员分工 迎检人员分工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